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纸司法鉴定,在法庭上可能会决定一家公司是起死回生,还是万劫不复。能利用一切合法的条件和手段,获取真实、有效、有利的证据和鉴定意见,考验的不仅是当事人本身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更是考验律师的职业判断是否敏锐,能否从山重水复之时,寻求一条柳暗花明之道。
北京律协担保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齐进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晋律师代理的一起经济案件,虽然案值只有30万元,但与他所代理的那些众多的案值动辄数亿元的大案件相比,复杂程度不遑多让,在证据鉴定的难度上尤为过之。“八年的案子,通过律师积极的调查取证、经过艰难复杂的司法鉴定程序,最后为原告赢得了公正判决。但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得原告公司错过了巨大的市场商机,同样的,被告公司也失去了与原告合作所能带来的重要发展机遇。”对这起历经曲折终于胜诉的案子,黄晋律师很是感慨。
缘起
电话拨号芯片不合格错过商机
2003年,电话拨号号码识别与代拨号技术成为诸多生产商竞相发展的一个技术。因为如果这种技术在固定电话上使用,将会大幅降低通讯费用,公众打电话将非常便宜。在这个市场刚刚出现萌芽的时候,北京东方智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敏锐地察觉了这个可能给他们带来巨大利润的机会,在短时间内,他们开发出一款“电话拨号器”的样品,准备进行大批量生产。当时,联通公司已决定从北京东方智明科技有限公司采购100万个拨号器。
当年3月,智明公司与上海某电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后者生产5.05万个电话拨号芯片,并按期交付。为了确保产品质量,以防万一,双方采取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方式采购芯片,将内含拨号芯片原有拨号器的样品装进信封,盖上双方的公章封存。一旦大批量生产的拨号芯片与样本的拨号芯片存在质量差别,可以再将样品拿出来进行比较。
没想到,短短几个月后,“万”里的那个“一”,竟然真的出现了。在当年5月上海公司交付生产出的5.05万个芯片后,智明公司随即发现按照正常人的语速音量,这些芯片根本无法将声音转化成拨号。上海公司的工程师闻讯赶来,经过测试发现确实存在一定质量问题。
眼看错失巨大的市场商机,无奈之下,智明公司作为原告于2004年将上海某电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6万余元预付款,并赔偿因芯片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29万余元。
2005年初,黄晋律师接手这起案件。在两年前可能为双方带来丰厚利润的芯片,实际价值已经严重缩水。而此时双方仍在为“芯片质量到底合格不合格”争论得不可开交。
黄晋律师认为,通过律师各种途径的调查取证,被告上海某电子公司的工程师在测试中已经承认所生产的芯片存在质量问题,只不过其签字的那份证明材料未加盖公司的公章。但是,最有效的做法是能够共同请到一家权威的鉴定机构,由其对上海公司供货的芯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出具产品技术鉴定报告。若鉴定意见认为供货的芯片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就大大地增加了原告智明公司胜诉的可能性。
困难
鉴定机构无法鉴定 一审输了
虽然双方都同意进行鉴定,但是面对国内芯片核心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发展现状,想在国内找到一家有足够实力、能够鉴定芯片质量的权威机构并不容易。
“双方都去找了鉴定机构,但是双方找的鉴定机构不仅类型不一样,对于想要鉴定的内容,双方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黄晋律师说,“原告一方要求鉴定封存样品的芯片和供货的芯片的程序所能起到的功能是否相同,而被告一方要求鉴定这两种芯片所利用的程序是否相同。从字面上看,双方所说的意思似乎差不多,但往往这种细微的差别会导致事件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我们使用这种芯片的目的是电话拨号器能正确识别双音多频信号。从技术层面上看,如果芯片的使用功能无法达到预期要求,即使二者的程序完全相同又有什么用?”
原被告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长达两年时间。直至2007年,法庭选定的鉴定机构出具了一份证明材料写明:以现有技术,无法按照法庭的要求提供鉴定意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由于原告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生产的芯片产品质量不合格,判决原告一审败诉。
转折
从一审法院取出样品 全程公证
随着案件上诉到北京二中院,黄晋律师凭借丰富的从业经验和敏锐的职业判断想到:如果自己去做了鉴定,即使对方不认可,至少也能在技术上首先站住脚。此时用作比照的样本还在法院,如果自行去取出,难保不被人说“掉包”。
案件中最关键的一步,黄晋律师是这样实施的:先找到公证机关,对从法院取出样品的活动及送检全程进行现场公证。公证员、原告和黄晋律师一起来到法院,由法官将原来的样本和被告交货的5.05万个芯片中的一部分交给原告,公证员随即将所有证物封存,贴公证处封条、加盖保全章,直奔选定的权威鉴定机构。抵达鉴定实验室,交接给鉴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公证员均现场公证。
该权威鉴定机构经过专业的技术鉴定后,按照原告一方“鉴定程序最终功能”这一问题,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认为:电话拨号器不能正常拨号,是因为其中的程序功能存在缺陷所致,这些错误现象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由原告单方的鉴定行为所得出的这份强有力的证据,最终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北京二中院于2008年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此时纠纷已足足经过了5个年头,技术市场早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革,无论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何,因此而错过的巨大市场商机给原告方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重审同样是一波三折。2009年至2011年期间,法院多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方对鉴定意见坚决不予认可,但始终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对于法院提出由被告再另行寻找一家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建议,被告也迟迟没有作出回应。
“在这过程中还穿插着另一个案件的争议焦点。”黄晋律师说,“原告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一份买卖合同,而被告则认为他们签的是一份承揽合同。如果是前者的话,原告只负责收货、付钱,没有其他义务;但如果是后者,原告这边就要承担对于产品质量的管控责任。”
造成这起长度堪比抗战的官司纠缠不休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当年签订的合同实在是太简单了:标题只有两个字“合同”,内容仅一页纸,除必要的事项外,对于双方其余的权利义务均未作出详细约定。
2011年中下旬,一审、二审法院终于相继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除向原告返还当年支付的6万余元预付款外,另须赔偿原告损失20余万元,并要求原告返还所有被告已交付的芯片。
律师心语
法官和律师都要学习新知识
“这些在当年每片价值4元多的芯片,在经历了一次次技术革新后,此时已与废品无异。”黄晋说,“且不论2003年的20万再加上银行利息和2011年的20万相比价值相差了多少,更重要的是,双方都错过了一个巨大的市场商机,而这个机遇中能够为双方带来的利润,不知是案值的多少倍。”
黄晋律师说,案子之所以会拖延得如此之久,首先是双方的合同签订得太过于简单,以至于按照各自的理解解释起来,到处都是灰色地带,让法官也无从准确判断。他建议企业尽可能对合同事项和内容作明确约定,尤其需要注意合同的免责条款、违约条款等内容,尽量避免日后纷争。
另外,当时国内在芯片技术的鉴定方面,技术力量还是比较薄弱;如果是普通的民事鉴定,或许事情早已经解决。黄律师也认为,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在面对新技术、新产品乃至一些新的观念的时候,都需要不间断地学习,与时俱进,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否则一旦接手了相关案件,连从哪里入手都要大费周章。 J060
名律铁案
本期主讲 黄晋律师
北京市齐进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律协担保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
执业16年,擅长公司、合同、金融证券、银行、信托、担保、不良资产处置、刑事辩护工作。撰写和发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诉讼保护研究》等论文,以及《有关票据保证制度的几个问题》、《浅议票据保证制度与担保法保证的区别》等文章,编著《中国律师实务全书》等著作。2013年,黄晋律师入选北京市法学会《首都法学法律高级人才库》。 记者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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