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八骏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决定之后,特区政府关于2017年能否实现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一再说了这样两层意思:一是按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1日决定于2017年普选产生第五任行政长官,2022年普选产生第六任行政长官的办法还可以修改以体现更民主;一是如果2017年无法实现普选行政长官,那么,普选将遥遥无期。
我理解这两种说法基于同一个宗旨,即竭力说服反对派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1日决定,支持特区政府即将提交立法会审议的关于2017年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办法的议案。
为增加说服力,特区政府以“放风”形式于1月28日本港多家媒体披露关于2022年改进提名委员会及其提名程序的若干设想,称:如果反对派愿意接受而支持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产生办法,那么,有关设想就会归纳为原则性承诺而载入本届政府关于2017年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办法的议案一併提交立法会。
准确理解“最终实现”普选
主要由于香港政治两极化在“佔中”后更加恶劣,特区政府反覆强调上述两个观点包括最新提出来的若干设想,没有打动反对派,也没有在爱国爱港阵营中引发有力回响。但是,从改进政改第二轮咨询、佔据香港政治话语权和主导权的角度看,特区政府的这两个说法本身是需要斟酌的。
关于2022年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可以修改以体现更民主的说法,如果仅限于原则性表述,那么,是关于基本法有关条款的一种理解;如果提出若干具体设想,那么,是对距今7年后香港政制演变的一种承诺;如果在第二轮咨询时提出若干具体设想以游说有关政治团体却必须归纳成原则性表述才能载入有关议案,那么,很可能既不能产生讲政治道理也无法收到讲政治实惠的效果。
众所周知,关于2017年实现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后2022年可以再修改普选行政长官办法,根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基本法附件一的解释即所谓“五步曲”。然而,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如果2017年实现普选产生行政长官,那么,就应当理解为“最终实现”。如果2022年可以再修改,那么,“最终实现”就变成“最终逐步实现”或“最终分阶段实现”,而这样的理解在汉语和英语中都是不通的。所以,2022年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可以修改以体现更民主的说法如是原则性表述,则涉及关于基本法有关条款如何准确理解。
一旦提出若干具体设想,就涉及更严肃的问题:本届政府是否有权力和责任对于下届政府任期内的事情做承诺?即使2022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需要对2017年普选办法再做修改,有关“五步曲”启动也属于第五任行政长官的职责。
我明白,古今中外,政治妥协有时不是根据政治道理或相关规则而是基于政治利益,因此,政治道理和规则会被违反或变形,也可能由此产生新的政治道理和规则。但是,当前香港政制发展的癥结不是上述设想和承诺所能克服,相反,任何偏离全面准确理解基本法的说法,都会把问题弄得更复杂更困难。
2017年如果不能普选产生第五任行政长官,那么,2020年也就不能够普选产生第七届立法会全部议席。但是,不能据此判断普选将遥遥无期。
制度设计顾及国家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1日决定不是仅限于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而是适用于从2017年开始任何一任行政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对于本届特区政府来说,如果无法落实2017年普选产生行政长官,那么,就应当认真深刻全面总结经验教训,为下届政府继续推动普选尽可能积累“正能量”。香港落实普选,没有法律障碍,只有实际政治障碍。所谓2017年不能实现普选产生行政长官,普选则将遥遥无期论,是对克服香港政制发展障碍缺乏信心。
毋须讳言,香港政治现实是反对派依旧拥有不可低估的政治力量和社会基础。但是,香港毕竟已回归中国,香港与国家主体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不可阻挡不可逆转的大势,而全球经济金融政治格局正处于百年一遇甚至五百年一遇的全面深刻调整。香港如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不能动摇香港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宪制地位,不能阻碍香港经济融入国家主体经济,也不能不利于国家在全球结构性重整中的位置;相反,应当发挥积极作用。
毋须讳言,鉴于反对派在第三任、第四任行政长官竞选中都各有一位代表人物取得候选人资格,反对派力争第五任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时至少也有一位其代表人物成为候选人。特区有关官员无论基于何种理由,也同情此类要求。但是,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与选委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不可同日而语,有关制度设计必须有利于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有利于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周八骏 资深评论员,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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