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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派无权阻市民投票普选

     新时社网2月15日讯(记者 吴维思)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昨日指出,投票是基本的政治权利,不应抹杀,反对派议员无权亦不应该否决希望政改通过的市民行使普选投票权。陈弘毅又建议,将来提名委员会定出行政长官候选人后,每名选民可以在选票中,对各候选人表态“支持”或“不支持”,或以排序复选制决定谁人当选。

  陈弘毅昨日在一个讨论政改咨询的论坛上说,现时坚决反对人大常委会的政改决定,及支持“袋住先”的民意,旗鼓相当,但他认为投票是基本政治权利,不应抹杀,而且“有票好过无票”,市民可透过选票表达支持或不支持某一候选人,反对派无权亦不应该否决其他人行使普选投票权。

  陈弘毅又说,民主最基本的含意,是民意可得到表达及尊重。他认为,声称支持民主的人,要提出很好的理由,说明为何否决政改方案,但现时见不到好理由,否决政改方案亦不代表可争取到更好的制度。

  陈弘毅又就普选特首的选举办法提出新的建议,将来提委会定出候选人后,每名选民可以在选票中,对各候选人表态“支持”或“不支持”;或者把支持的候选人排序,以排序复选制决定谁人当选,只要表态支持至少一名候选人,就是有效票;对全部候选人都表示不支持,或投白票即属废票。如果废票过半数,是次选举便要宣告无效,需要重选,最多只可重选一次。他认为,新建议可以体现特首必须得到大多数港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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