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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泰然:任建峰之荒诞令“法律界长毛”自叹不如

  

任建峰接受媒体采访。资料图

  文|张泰然

  与反对派政客关系密切、屡有“出位”言论的律师任建峰,昨日组成一个名为“法政汇思”的政治组织。作为一名年轻律师,任建峰参与政治本无可厚非,但成立记者会上出现的种种荒诞言论,令人忧虑,这个“法政汇思”的组织与立法会极端激进的“人民力量”并没有本质差别,而任建峰更可称得上是“法律界长毛”,竟然喊出“人大831决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无知言论,叫人大开眼界。但香港法律界、律师会出现这种低水平、极端非理性的政治团体,实在是一种悲哀。

  任建峰本是一个籍籍无名的年轻律师,去年在“倒林新强”一事中,获得众多公民党的法律政客站台支持,一时大出风头,当时的一顿“痛哭”场面,更是成功争取到无数的媒体关注。其后在“占中”期间不断发出“出位”言论,在《苹果》的专栏更是标新立异,语不惊人死不休,令人侧目。早前他退出香港律师会的人权宪制事务委员会,宣称会另组团体。

  到了昨日,这个名为“法政汇思”的组织正式出现,在成立记者会上,任建峰发出对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普选的政改意见:声称人大“831”的决定并无法律效力,应只被视作人大常委会优先的指引,法律上或宪制上特区政府均毋须以此作为政改第二阶段咨询的范围;人大决定框架并不符合《基本法》及2004年宪法,与《中英联合声明》的精神及原意,亦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基本法》云云。

  任建峰言论之激进与荒唐,就算立法会的“长毛”等人也会自叹不如!事实上,人民力量、社民连等激进团体,就算不满人大决定,也不敢公开宣称人大决定“没有法律效力”。但身为律师,本应当更加理性的任建峰,竟然意图以歪理去否定人大决定的宪制地位,看来“长毛”应当“退位让贤”,由任氏去选立法会了。

  人大政改决定没有法律效力?但凡对“一国两制”有基本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不容质疑的。宪法第62条第13项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行政长官选举及立法会产生办法显然包含于“制度”之内;并依据《宪法》第31条即“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全国人大须制定香港基本法将上述制度法律化、制度化。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本源性地享有对香港政制事务及其发展的决定权。(城大法学院教授朱国斌语)

  再进一步,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具有全面的、最终的解释权,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积极主动释法。终审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亦多次阐明了此种观点。前首席大法官李国能曾明确阐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任何条款都可以解释,这项权力是普遍且不受限制的”;Anthony Mason大法官亦承认,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动就基本法的所有条款进行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飞曾明确指出:“香港政治体制的发展,涉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必须在香港基本法的框架内进行。修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及立法会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式,是香港政治体制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是否需要修改和如何修改,决定权在中央。这是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立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应有之义。”

  事实上,香港社会各界纵然有对人大决定不满的,但却从不敢否认人大有此权力,否则,人大过去四次释法与决定,便不可能在香港产生效力。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占中”之失败,也正因人大决定的出台无可动摇,若非如此,学联及反对派政客便不用喊出“人大收回政改决定”的口号了,这不已说明了事实?

  在香港执业的任建峰不可能不知道这些法律事实与基本常识,但他仍然如“长毛”一般持激进言论,个中原因何在?事实上,律师会内几乎所有人都知道,去年发动“政治不信任”动议的任建峰,尽管表面上是一名普通的年轻律师,但却与反对派政党、政客、政治人物保持密切联系。去年六月中,“占中投票”发起造势活动的其间,有市民便拍到,任建峰与黎智英、李柱铭等人聚首频频“密谈”。在“倒林”事件后,有舆论便指出,作为一名律师,有其政治立场并没有问题,问题在于,他将个人的立场看成是“绝对立场”,将个人的主张,看作是“唯一真理”,而试图以一种所谓的法律方式去强加予整个香港律师会。市民不知道他是天真,还是为了某种政治利益而走近黎智英。但一方面发起“政治不信任”动议,另一方面却丝毫不掩饰与政治势力的关系,这还能令人相信,这是一宗单纯事件?

  同样,任建峰以律师的身份发表否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政改决定的言论,同时以新的政治团体作为平台,公众不知道其背后是否有不可告人的动机、真正意图何在。但如果香港法律界仍然是一个理性的专业团体,法治仍然是法律界奉之为圭臬的原则,那么,任氏这种极端激进的“长毛式”言论,应当被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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