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时社网 >> 港澳 >> 政情 速递 >> 守法是法治之本

守法是法治之本

  文|顾敏康

  香港出现的“占领”行动属于非法行为,其实质就是不守法并冲击香港法治。但是,当大多数市民呼吁守法时,有人却不断鼓吹“法治不等于守法”,必须引起足够警惕!毫无疑问,守法是法治一部分,这应该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笔者担心的是,在广大市民谴责违法“占领”行动之际,不断有人抛出“法治不等于守法”之说,其动机值得怀疑。不希望看到这些鼓吹“法治不等于守法”者是为了呼应戴耀廷的“法治论”,变成鼓动少数人公然违法。

  当今世界,谈及法治,恐怕人人会举手欢迎。两千年前,亚里士多德在其名着《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定义是人们所熟悉的,这就是:“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这里,“服从”(即守法)与“良好的法律”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港人比较接受的法律名人戴西(A.V.Dicey)也于1885年提出其法治见解:第一,所有人都由法律规管,并只由法律规管。表明法律具有最高地位,而所有人当然也包括执政者,由法律规管也就意味?必须依法行事。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服从法律和服从法院管辖。这里的服从法律和法院,可以理解为守法和服从法院判决。第三,宪法原则(包括市民权利),都是由法庭依法判决的。当然,在成文法地区,保护人权等宪法原则是由宪法本身加以规定的。法治的精神就是法律至上,法律要被尊重和遵守。

  “以法达义”摒弃国家认同

  由此可见,法治包含了这样一些核心内容:第一,法律制定符合程序正义,也能畅通咨询管道和体现社会民众整体意愿;第二,根据时代变化和符合当时当地社会发展水准制定法律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第三,法律至上,就是要大家守法,老百姓要守法,政府要守法,立法会要守法,司法机关也要依法秉持司法独立。没有守法,法治就变成了无本之木!

  戴耀廷的“法治论”就是“法治四层次”说,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权和以法达义,好像已经成为香港不少人理解法治的通说。尽管如此,社会上依然有人探讨这四个层次的划分是否有理论支撑,或者是否有逻辑上的合理性?其实,从宽泛意义上讲,有法可依中的“法”也可以被解释为包含对政府的权力规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否需要分层次,完全可以商榷。但本文必须指出的是:从戴耀廷提出四层次说开始到其组织和宣布“占中”行动的整个过程看,不难推断其宣扬四层次说的目的就是为了说明守法是低层次的,少数人为了去追求所谓高层次的“以法达义”就不必依从法律,甚至可以违法占领公共道路,瘫痪政府运作和侵害其他市民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其所谓的“以法达义”就是号召香港少数人以所谓“公民抗命”的方法去达义,且不说这里的“义”是香港少数人认为的“义”还是多少人支持的“义”。至少,戴耀廷要求“真普选”这个“义”的根本缺陷就是他认香港为独立政治实体,将香港特首普选当成独立政治实体下的普选。难怪有人批评他日前在报上说要“抗衡一国化”有摒弃国家认同之嫌。

  因为有这样一种理论指导和鼓动,“占领”人士就敢于冲击警方防线;当法院颁布临时禁制令时,一些人就提出不会遵守法庭命令。立法会议员何俊仁甚至说不守法律不等于不遵守法治,并称当年纳粹德国也有许多不公义的法律,不必全都遵守。何俊仁之论虽然与戴耀廷的“以法达义”遥相呼应,但更加荒谬。

  本文认为,法治不等于守法论可能有四种危害。第一种危害就是鼓动“占领”行动和为违法者制造藉口。这个问题大家谈得比较多,故不再重复。第二种危害就是为违法者制造了合法化的藉口。“占领”行动因政府的和平清场而告终,政府承诺在三个月中完成调查,并对有关组织者进行逮捕和检控。在这种情况下提出法治不等于守法,是为那些违法者鼓气,并制造这些人不守法但尊重法治的高大形象。第三种危害,也是最为关键的危害,就是给法院制造不当压力。

  “法治不等于守法”误导大众

  首先,用法治不等于守法论意图否定法院的临时禁止令。高等法院法官区庆祥在延长临时禁制令的判词中详细解释了什么是法治:法治就是每一个市民以至政府都要服从及遵守法律。在法治之下,即使与讼人认为法庭颁出的命令,包括单方面申请的命令是法庭错误批出的,也要先行遵守,之后循合法途径及程式在法庭上抗辩,不能够简单地不服从命令。他引述了Hoffmann法官在DepartmentofTransportvLush案例中的判词:“法律并不容许个人选择是否遵守法庭的命令,即使这个选择是基于其良知而作出的”。显然,区法官在解释法治时强调了守法的重要性。而法治不等于守法论误导大众,令人认为法院对法治的理解是“片面”和“错误”的。

  其次,鼓吹法治不等于守法论,再辅助于批评白皮书将各级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员视为治港者,更可能收“一箭双鵰”之功效:一旦被捕者进入司法程序,他们就可以说法治不仅仅是守法,企图颠覆法院过去对法治解释的判例、迫使法院不认定有关罪行或予以轻判;如果法院坚持依法判罪量刑,他们就可能说这些法官已经服从白皮书的压力和爱国当前了。

  第四种危害当然是前三种危害之延续,因为此次“占领”行动被和平清场,不等于以后不再发生,只要时机和条件成熟,“占领”行动还会重现。因此,只要违法犯罪者得不到严厉惩罚,违法犯罪的成本过低,少数人还会打着尊重法治的旗号去公然违法。

  (作者为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扫描本文章到手机浏览

扫描关注新时社官方微信

0% (0)
0% (10)

点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