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审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的当事人在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
诉前申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保全行为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具有本案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征求意见稿同时对审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的申请书及载明事项、审查程序、拒不履行保全裁定的处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公众可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官网www.court.gov.cn和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查看征求意见稿全文,并可通过书面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所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附上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电子邮件发送至zscqbq@163.com。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记者罗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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