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刘贞坚受贿一案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检方指控,刘贞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单独或通过妻子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858万余元。
本案的一大特点是卖官敛财、权钱交易,潍坊检察院共指控刘贞坚44笔犯罪事实,其中41笔犯罪事实均为收受下属贿赂,为下属谋取职务调整方面的利益,卖官敛财的金额占受贿总额八成多。
“贪内助”当中介 离任时捞一把
1月30日,刘贞坚坐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穿着白色衬衫、黑色外套,表情平静。
潍坊市检察院指控,2007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期间,刘贞坚利用担任巨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巨野县田桥镇原党委书记陈某某、山东某能源公司等个人或单位在职务调整、征地拆迁、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通过其妻江英娟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8.1579万元。
刘贞坚收受的财物包括现金、购物卡等,金额从两三万元至上百万元不等,有的人多次向其行贿。
尤其是在2010至2011两年,其受贿700万余元。公诉人说,刘贞坚曾表示,这两年他感觉自己对巨野、对人熟了,收钱应该不会有问题。另外认为自己就要离开,想着离开时捞一把。
在这些事实中,许多财物是通过其妻江英娟收受的。对此,刘贞坚当庭表示,对这些行为,自己都明知。公诉人举证时多次提到,行贿人将钱送给江英娟后,江都会告诉刘贞坚,刘贞坚表示“会照顾”或“会考虑”,然后让她把钱收下。
对此,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特别提到,家庭廉政建设应当成为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江坚决不收或者让刘贞坚拒收,可能刘贞坚就不会坐上审判席。但江没有做“廉内助”,反而成了“贪内助”。
41名下属向其行贿 5年受贿116次
“本案是典型的卖官敛财、权钱交易的案件。”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强调。
省检察院官方微博微信显示,5年时间,刘贞坚受贿116次,在检方指控的44笔犯罪事实中,除3笔犯罪事实共计118万余元系收受企业、个人贿赂外,其余41笔犯罪事实共计739万余元,均系其收受下属贿赂,为下属谋取职务调整方面的利益。可见,为了职务调整,41名下属向刘贞坚行贿,卖官敛财的受贿金额占刘贞坚受贿总数的86%。
潍坊市检察院认为,刘贞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怀着悔恨自责的心情接受审判”
庭审期间,刘贞坚话语不多,对起诉书内容、检方出示的证据均表示无异议,也没有为自己辩护。
“我今天怀着悔恨自责的心情接受法律审判,在离开岗位的一年多时间里,我多次回顾自己的经历,忏悔自己的罪行。”最后陈述阶段,刘贞坚回顾了自己在聊城、巨野等地的从政之路,深深忏悔。
刘贞坚说,他成长在一个干部家庭,从小接受良好教育,大学毕业以后参加工作,在聊城工作期间打下了基础,掌握了工作经验,到巨野后全心扑在工作上,取得了成效。
“但作为巨野县委书记,我在廉政方面出现了问题,收受了他人的贿赂,触犯了法律。”刘贞坚说,此前他和妻子面对行贿人时,也是能躲就躲,许多笔钱款向行贿人退还多次,但最终还是没有守住底线。
刘贞坚说,“犯了这样的错误,对不起党的培养,对不起人民群众的信任,愧对这个社会,同时也对不起我的家人,对不起我的妻子。”
最后他说,相信法庭会根据其认罪、悔罪表现,根据其家庭情况进行依法从轻判决,“家中还有好几位八十多岁的老人,想让老人有个念想。”他表态,在判决后会好好改造,通过学习来完善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记者 马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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