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日报原总编室主任兼专题部主任顾克非因贪污罪被丰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一审宣判后,顾克非不服,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诉。7日上午,该案二审在二中院开庭。
丰台检察院指控,今年40岁的他利用负责编稿、审稿及收取“行业定向费”等职务便利,将总计金额为42.5万元的“行业定向费”截留并据为己有。
去年1月被抓捕后,顾克非曾供述说,他所在的消费日报社是自收自支的国有正局级事业单位,他担任的专题部主任是正处级。“专题部每年要向报社交30万元,这是我的考核指标。”他说,要完成这30万,除了拉广告、找赞助之外,还有一项叫作“行业定向宣传费”,也就是常说的“软文”。2012年,顾克非经人介绍认识了隋某,双方开始合作经营“软文”,费用由隋某打入顾的个人银行卡。“这些版面费我都没有上交单位,私自截留了。2013年底我将其中的20万元买了招商银行的基金,其余的都用来补贴家用了。”
但在后来的供述中,他推翻了自己之前的说法,他认为,他所犯的是职务侵占罪,而且只截留了3万元。
在一审中,顾克非和他的辩护人强调,他的这个“处级干部”,只是报社内部岗位,而不是正式意义上的国家人事或干部任免,并不能因此而认定他是国家工作人员。他所做的事情,实质上是消费日报的经营行为,并非从事报社新闻事业的公务行为;消费日报设立专题部进行的经营,说到底是一种违法违规的行为,所牟取的也是一种非法利益;双方实质上形成了报社内部的经济承包关系,顾克非用个人账户收取版面费,也是沿袭了这一领域的行规。他的律师说,这样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
但一审法院认为,顾克非是不是具有正式编制,并不影响他主体身份的认定。他所说的“承包”,在法律上也不成立。法院指出,消费日报社为顾克非配备了相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的工资均由消费日报社支付,而专题部的所有收入则应由消费日报社统一管理并重新分配。这些情况并不符合“承包”关系中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典型特征。
为此,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顾克非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五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顾克非退赔消费日报社42.5万元。
7日上午,顾克非当庭陈述了上诉理由。他说,“文稿承包”是报社的非法经营行为,为了晋升和考核,他必须履行这种行为。而这是报社的行为,对他本人而言则属于公务行为,跟新闻工作不相干。他表示,一审法庭在查清他和报社之间的承包关系之前,就认定他是贪污并不客观。涉案的42.5万元的“软文”收入,并非报社的收入,而是由每个部门承包人支配用来发奖金等,这是历来的惯例。
然而,这样的“承包”并没有明确的合同。在回答辩护人“为何不签合同”的时候,顾克非明确说:“这种软文费用是违法的,消费日报因此受过两次黄牌警告。”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继续。 甘南 摄 (记者安然)
扫描本文章到手机浏览
扫描关注新时社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