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范某2012年登报征求总裁特助,经人推荐结识吴女,范要求吴辞职,允诺给予生活费,两人展开同居生活,范还赠送名车、名表,但不到2个月,两人闹翻分手。
范某为索回赠送的财物大打官司,在民事法庭上供称,因吴女担任其特别助理,这些财物是借给吴女使用。
不过,范某婚外情之事却东窗事发,分居多年的元配向检方提告,家务事搬上法庭;吴女为求自保举发范某涉嫌伪证。
后来,范与吴女达成和解,吴女同意范某涉嫌伪证案可宣告缓刑,并放弃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
嘉义地方法院审理后,以范某犯罪后已与吴女和解,并当庭坦承犯行,颇有悔悟之意,处刑4个月、缓刑2年,并命于判决确定后2个月内向公库支付10万元台币,以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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