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孔永乐
香港自回归以来,大学似乎经常出现政治纷争。昨日,香港大学毕业生议会召开特别大会,希望透过投票表决的主要议题为毕业生议会认为李国章不适合出任校委会主席,原因是他不获教职员、学生和校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其他重要动议还包括:谴责校委会否决委任前法律学院院长陈文敏出任该校副校长、交代否决原因,以及对时任主席梁智鸿和12名反对任命的校委会成员表示不信任。
治校法规不容侵犯
笔者曾撰文指出,在法治精神下,美国宪法规定若然总统选举人产生方法有争议时,届时需要按选举前制定的法律解决纷争。各派人士不能因为看到最终结果不利于己方时,就刻意批评制度本身甚至修改法律。现在,香港大学副校长的聘任争议已作决定。重要的是,当中依法定程序,经过校委会多次讨论及全体校委会成员以投票方式通过。即使有人士对结果感到沮丧,是否就可以召开所谓特别大会,对在决议中投反对票的校委表示不信任甚至谴责?再者,作为法定集体决定,应由集体负责,为何只是投反对票的校委受到严厉谴责?当中的理据是什么?理论上,若然毕业生议会能够决定校委会主席人选,那么毕业生议会就是实际意义的校委会,那么,大学里为何需要校委会呢?毕业生议会有何理据挑战校委会法定权力?
西方法治原则经常强调法律与秩序。以笔者之认知,西方先进社会藉强调法治,以建立一套稳健的制度,维持社会秩序。大学的运作也相似。现实上,各人及各团体各自有不同的标准及利益。若然个别人士或团体经常不满已有的制度及规则,同时经常以非正规途径反对甚至推翻已有的制度及规则,一间大学也就失去得来不易的秩序了。在这种混乱的情况下,法律根本不会存在。在法治缺失的情况下,大多数人士(而不是个别人士或组织)再无法获得公义、公正的基本保障,社会或机构也将无法维持日常运作。
从民主的角度看,毕业生议会难道就能够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反对甚至侮辱个别人士?读者可以思考的是,毕业生议会的决议表决内容完全没有遵循法律意义的严格规定,以保障个别人士、宗教或少数族群免受某些大学组织或人士,在公开情况下受到恶意评价及不公平的、公众投票式的民间裁决。例如,我们能否容许组织能够以表决方式,违法裁决拥有某些宗教信仰人士不适合出任校委会主席,当中的原因,是其宗教不获教职员、学生和校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笔者认为,这些刻意针对的公开动议,只会鼓动社会其他人士,对个别人士、宗教、性别或族群的不满情绪。这绝非民主理念中包容的尊重多元价值、种族、宗教及性别平等的大原则。民主的选举不应该是公开投票批评反对一个人,而且该人士明显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被迫成为这项投票选举的主要目标。
违规公投有害无益
从国际经验的角度看,世界各着名大学的校委会或最高行政委员会,从来也不是由校友毕业生决定,成员也一定有官方指派议席。例如,美国耶鲁大学在一七○一年创立时,董事会也并非全由学者组成,而是由十名牧师负责制定及管理校内法规;二○○九年的董事会成员中,州长及副州长是当然董事。英国剑桥大学在一二三一年,由当时的国王亨利三世亲笔御书确立国家大学之地位,英国王室掌握剑桥大学的土地及财产,以扩充大学教育。即使现在,英国剑桥大学的个别学院院长,也要由英女王任命。英国政府对大学教育发展有重大影响力和决定性作用。
从学术自由的角度看,是次毕业生议会要求校委会交代否决任命副校长的原因,称该决定令学术自由危在旦夕。人事聘任从来都是管理机构重要权限,且涉及个人隐私,一定是保密为先。从未曾见过有机构需要披露人事聘任的过程,当中还包括否决聘任的原因。若任谁都有权要求管理机构交代重要人事聘任资料,真正有能力的理性之士一定不会申请这种职位,以免日后个人的重要资料遭到披露甚至恶意公开。何况,传机密与学术自由有何关系?
笔者已经多次撰文指出,学术自由是指学术群体会员拥有的有限自由。学术自由是为了让群体会员能够在本身教学职务、上堂学习及研究达至更有效率的成果。学术自由的确立,主要希望能帮助学院成员及学生完成以上的任务。在这情况下,大学生没有权力要求学院公开聘任某位教授的具体经过及原因,这不是大学生研学的范畴及权限。同理,大学成员也没有自由在大学进行商业或政治宣传行动。学术自由还包括多个前提:第一,学术人员只为了追寻学术知识。第二,学术自由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及社会惯例。例如,在各别地区的学术人员或学生不能进行干细胞研究,甚至策动推翻政府或影响政府日常决定、批评个别宗教、团体或人士等。否则是损害了学术自由,而非行使了学术自由。
前香港中文大学校长金耀基教授在其经典文集《大学之理念》曾强调,大学教育之良窳足以影响及决定一个社会之发展兴衰。笔者认为,香港大学毕业生议会的违规公投,对大学自主、学术自由及香港社会发展起负面作用,而非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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