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
两起致人死亡案宣判
女子砍儿童获刑15年,男子摔死儿子获刑10年
女子王某患上精神病,为了报复,她持刀砍杀两幼童致一死一伤;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男子薛云辉将未满周岁的儿子从6楼摔下致死。11月27日上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这两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6718元;薛云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为报复他人
女子砍向幼童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开始患有精神分裂症,患病后,王某认为是因为同乡卢某的诅咒,才让其患上精神病。
为了实施报复,2014年11月16日上午9时许,王某来到卢某位于海城区靖海镇的出租屋内,此时,被害人周某(2岁,卢某的外孙)、卢某(12岁,卢某的孙女)回到出租屋内,王某便从屋内厨房里找来一把菜刀以及一把尖刀,在屋内以及屋外的院子里,持刀先追砍卢某,致卢某受伤倒地后,又继续持刀猛砍周某,致周某当场死亡。作案后,王某将作案所用的菜刀和尖刀放回厨房后逃离现场。10时许,王某被随后赶来的高德边防民警抓获(详见本报2014年11月17日A1叠16版报道)。
经法医鉴定,死者周某符合他人持锐利砍器反复、多次砍击左面部、枕部及左颈部导致大出血死亡特征;伤者卢某全身多处砍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鉴定,被告人王某在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持刀砍击他人重要部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王某作案时意识清晰,对作案行为具有实质性的辨认能力。王某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一死一伤,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以严惩。但被告人王某作案时因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受到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致使其作案时对作案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亦可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如上判决。
因家庭矛盾
男子伤及幼子
被告人薛云辉系癫痫病患者。其与妻子丛某于2013年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丛某及家人对薛云辉的家庭经济状况表示不满。
因参加非法传销组织,薛云辉与丛某双方家人于2014年5月从内蒙古老家来到北海市居住。2015年2月20日上午9时许,因商量未满周岁的儿子的看管问题,薛云辉与岳母代某发生激烈争吵,而后,薛云辉从房间里将儿子从6楼扔出窗外,致使其坠至该小区楼梯出入口前的花圃中,后小孩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合因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特征(详见本报7月24日B叠13版报道)。
案发后,被告人薛云辉在送小孩到医院抢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今年3月17日,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薛云辉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薛云辉因癫痫所致人格改变,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薛云辉的妻子丛某对薛云辉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薛云辉从轻或减轻处罚。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及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11月27日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薛云辉因家庭矛盾而将儿子从6楼扔至楼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薛云辉曾患癫痫,经司法鉴定,其因癫痫致人格改变,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薛云辉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云辉的犯罪行为已得到其妻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南国早报记者 颜强 通讯员 李雪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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