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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命案举报者为四嫌犯鸣冤19年 嫌犯称遭逼供

举报“真凶”另有其人的刘成金,一直把儿子三岁照当成时间证据,小心保存

举报“真凶”另有其人的刘成金,一直把儿子三岁照当成时间证据,小心保存

刘成金给杨士亮父亲写信,叙述他所知的“真凶情况”

刘成金给杨士亮父亲写信,叙述他所知的“真凶情况”

  承德农民刘成金出狱后的头一件事,便是作证。他举报21年前的两起劫杀出租车司机案另有“真凶”。1994年7月30日、8月16日,河北省承德市连发两起出租车司机被劫杀案件。大石庙镇庄头营村青年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4人先后被认定为凶手。

  此后,承德市中院四次作出死刑判决,河北高院三次发回重审,共提出23个疑点,并建议“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留有余地的判处”。国内多位知名法学专家曾联名呼吁,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应判无罪。

  2004年,河北高院终审判决: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三人死缓,朱彦强无期。这是一个看似留有余地的判决,但仍在服刑的4人从未停止喊冤。他们均称遭警方刑讯逼供,且各有案发时不在场证明。多年来,4个家庭的申诉如泥牛入海。

  2015年8月,“知情者”刘成金的“挺身而出”,让家属们又燃起一线希望。

  日前,代理律师向最高法递交申诉材料,包括刘成金的证言。接下来,他们能做的只有等待,期限长短待定。

  四名被告人庭上翻供

  刘成金的手机屏保是儿子三岁生日照,上面印着7月11日(注:实为阴历生日,当天阳历为8月17日)。他相信,照片上的出生日期可以侧面印证自己的举报。

  在写给司法机关的举报信中,刘成金称,1994年8月,其儿子出生10多天后,同村刘福全带着两个人到他家躲了一夜。再次见面,刘福全说当时想整点儿钱,便在大石庙附近抢劫了一辆出租车,在蘑菇顶山上躲了10来天,饿得不行。

  大石庙出租车劫杀案案发时间被认定为8月16日晚。该案当时颇为轰动,因为就在7月30日,30多公里外的山神庙沟也有一位出租车司机被劫杀。《承德日报》当时报道,市公安局曾要求双桥分局不惜一切代价,全力侦破这两起劫车杀人案。

  当年11月,案发现场附近的庄头营村青年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先后被收审,1996年2月,朱彦强作为同犯被逮捕。

  在检方起诉书中,陈国清、何国强被指控实施“7·30”案,杀死司机并抢劫BP机1个、现金三百余元;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4人共同实施“8·16案”,抢劫BP机1个,现金四百余元。

  1996年7月,该案一审开庭时,四名被告人均翻供,并称之前遭警方刑讯逼供,并要求当庭验伤。

  最先被警方带走的陈国清说,他被捆在椅子上,电话线绑在手指上、脚趾上、肛门里,被猛摇,还被电棍电击头部、生殖器,一度致尿血。实在受不住了,他便胡说一通。

  曾与杨士亮被关同一监室的丰宁县村民王世林后来证明,在丰宁看守所时,杨士亮有次提审回来,额头上脱皮、头皮发青,“样子像死人一样”。杨士亮告诉他,警察询问时用了“手摇电话”。杨士亮父亲杨万英称,王世林出看守所后,曾拿自己身份证找到杨家,表示愿为杨士亮的遭遇作证。

  历任代理律师都注意到,四名被告人的口供确实充满矛盾,后逐渐统一。卷宗内,陈国清至少向警方供述了7名“同伙”,作案人数,有时说两人,有时三人,有时说四人。不过当地报纸回顾破案过程时曾透露,陈国清先后向警方供出了10多个人,警方逐一排查。

  而被抢BP机的下落,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先后有数十种说法,有说放自家立柜上的,有说放梳妆台抽屉里的,但警方均未查获。

  承德中院分别于1996年8月14日、1997年8月12日、1998年10月13日、2000年10月8日月三次判处四人死刑,河北省高院三次发回重审,每次都附一份发还提纲。代理律师在查卷宗时,意外发现这三份提纲的存在。上面显示,围绕四人是否有作案时间、公安是否有刑讯逼供等,河北省高院三次共提出了23点疑问。

  “如果故意让被告人进行‘统一口供’,这样取得供词是没有什么价值的。”在第三次发回承德中院重审时,河北高院曾在发还提纲中点明口供中存在的问题。

  对刑讯逼供的指控,承德市双桥公安分局刑警一大队2000年9月出具证明,称1980年已淘汰手摇电话,以此否认刑讯的存在。

  据了解,高院三次发还重审后,承德市中院没有全面更换合议庭成员,同一名审判员连续三次担任本案审判长。这一点也被指有违程序。

  四人作案时间“存疑”

  四被告人家中的老人,年龄最小的65岁,最大的78岁。杨士亮的父亲走路驼着背,陈国清的母亲听力受损,别人跟她讲话时要扯着嗓子喊。21年来,这些父母从未放弃过儿子,坚信他们是无辜的。

  他们的首要依据是四人没有作案时间。陈国清在申诉状中说,7月30日晚上,他在第二锅炉厂里加班。而8月16日,他和同村陈国志等人捞鱼并在陈国志家炖鱼。

  工厂考勤本上记载,陈国清1994年7月30日白天上班、晚上加班,记工员郑启超证明,该厂晚上加班要到9点。但陈国清此前向警方供述称,下午5点多便跟何国强喝酒并商量去市里抢劫出租车。律师发现供词明显与考勤时间不符,但这一不在场证明当时没有被法院认定。

  另一被告人朱彦强,事发前后几天见过他的人均认为,他当时不具备作案能力。8月13日,朱彦强打架被人用铁棍打伤头部,缝了好几针,卧床在家养伤。

  2015年12月24日,邻居李凤英回忆,8月18日同村朱金贵结婚,她在家门口看到朱彦强时脸是白苍苍的,走路摇摇晃晃。村民陈瑞记得,17日下午去到朱家借三轮车买电视机时,朱彦强还缠着纱布躺在床上。

  8月16日当天上午,第二锅炉厂的医生杨玉环还到朱彦强家为其输液。公安、检察机关去调查时,曾把朱彦强的看病处方拿走。

  河北省高院在发还提纲中两次提到:输液处方应该附卷。但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卷宗内至今没有这一处方。

  另外两位嫌疑人,何国强称7月30日帮人买西瓜,8月16日在朋友家打麻将;杨士亮也提出8月16日在家与朱彦国、朱世清等人打麻将。

  朱世清称,确实经常到杨士亮家打麻将,但警方第一次找他问话的时间是1996年10月而非案发后,由于时间太久远,他已经记不清当天是否在一起。另一证人谢红梅在2004年8月接受律师询问时称,案发当晚她丈夫朱彦国确实同杨士亮打麻将。但之前在警方作笔录时,她一口否认丈夫当天在打麻将,还说杨士亮老婆教她作假证。谢红梅后来解释,是被公安吓唬的才那么说的。

  河北省高院也注意到了证人证言的反复。还在发还提纲中提出,“四被告人是否有作案时间问题存疑”。但这些不在场证明最终未被法院认定。

  “这两起犯罪都没有我,我心里最清楚。”何国强曾告诉前来会见的律师,当时家里正为他盖婚房,他也不缺钱。

  2009年10月30日,在答复被告人申诉时,河北高院认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作案时间,经查不能确认。”

  关键证据鉴定“早产”

  在律师及法学专家看来,该案件也是疑点重重,极可能是一起冤案。申诉代理律师称,当年定罪的关键物证只有刀子和烟头,刀子与陈国清有关,烟头则指向杨士亮作案。但从鉴定时间看,两份鉴定书都是在尚未取样的情况下出的结果,可靠性存疑。

  承德市公安局1994年78号鉴定书记录:“7·30案”次日,承德双桥分局向承德市公安局送检一把带血迹的刀子,要求检验血型。经鉴定,刀上的血迹和被害人血型均为B型。但卷宗里显示,公安机关11月2日又从陈国清家提取了一把带鞘自制刀具。陈国清供述,两起案件他均是用的这一把刀子。

  陈国清辩护人张连山曾在一审庭上追问:一起案子(“7·30案”),怎么出现两把刀子?到底哪把刀子才是凶器?

  在终审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这两把刀子实为同一把刀子。鉴定人以“写错了”来解释鉴定时间的“早产”。

  还有烟头,这是“8·16案”的唯一物证。卷宗记载,烟头当时是在出事出租车的后座脚踏板处发现的,但奇怪的是,公安当时并未按程序对烟头拍照。而后的鉴定书记录,这个烟头是1994年8月23日送检,经鉴定,被害人(出租车司机)血型为B,烟头唾液的血型为A,陈国清、何国强均为O,杨士亮唾液血型为A。

  但陈国清是10月30日被传讯,11月3日被收审,何国强、杨士亮更晚。

  辩护人当年在庭上提出疑问:烟头提取时没拍照、现场勘查时又无见证人,两项程序违规,如何能证明送检的烟头即为案发现场那个烟头?且8月23日嫌疑人还未被收审,鉴定又是如何做的?

  对于鉴定时间的疑云,1996年7月25日,鉴定单位在原鉴定报告中补充称,对杨士亮等人的唾液血型鉴定是在1995年2月8日进行的,并加盖公章。但同刀子鉴定的说明一样,“写错了”并不能说服被告人家属及代理律师。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河北省高院当年发还提纲中,也曾追问:“上述两个问题,公安机关虽有说明,但可靠程度如何?”

  未受重视的“真凶”举报

  在陈国清等四家人为案件奔走时,刘成金的举报一直未中断过,但起先四家人并不知情。2015年8月出狱后,刘成金才见到四名被告人的家属。

  刘成金告诉北青报记者,1995年12月,他因盗窃被抓。为了立功,1996年4月他在看守所写了第一份举报材料,举报飞机场包工头王江被杀案、山神庙沟及大石庙出租车司机被劫杀案三起均为刘福全、王树忠等三人所为(刘福全、王树忠两人后因飞机场杀人案等被判死刑,已执行,同案张某某被判无期)。

  时隔多年,提及陈年细节,刘成金记忆力惊人。他说,1994年8月刘福全、王树忠等三人到他家躲避时,王树忠裤脚有血迹,还让给他找一把刷子。当时他妻子在隔壁屋坐月子,三人在西屋吃的饭。其间,刘福全口袋里有呼机的响声。凌晨4时,刘成金领着三人盗窃了附近一家粮店后,把他们送走。刘成金看到他们在栅栏门后拿走一卷东西,是一个坐垫和一个靠背垫。

  几个月后,刘福全到刘成金家里打麻将时提了句:没事了,听说大石庙抓了几个替罪羊。刘成金称,还见过刘福全家的小孩拿着BP机当玩具。

  第一次举报后,刘成金记得双桥公安分局某领导来提审时说过,后面两起案件你别说了,我们已经破案了。刘成金事后得知,自己也并未因举报飞机场杀人案而获得立功。当时,他还不认识杨士亮等人。

  1997年1月,刘成金恰巧同杨士亮关在同一监室,眼见着杨士亮被夜审,然后被扶着回来。听杨士亮说完自己“太冤了”的事情经过,刘成金告诉他,“我差不多能给你办了。”杨士亮许诺重金谢他。

  刘成金继续举报大石庙案另有“真凶”。1997年8月11日,承德市公安局作出书面说明,认为刘成金揭发材料纯属虚构事实,转移侦查视线。

  河北省高院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举报。1998年2月,河北省高院在发还提纲中还在追问:刘成金的揭发是否属实,与该案有无关系?

  刘成金后来发现,他的揭发并未受到重视。2000年时他曾保外就医,回家问过妻子及岳父,公安可曾来调查询问刘福全借宿的事。听说公安没来调查,刘成金很生气:“如果一开始重视我的举报,别人就不用抓了。”

  尽管没有直接证据,他仍坚信陈国清、杨士亮等四人并非“真凶”,并曾在2002年从监狱写信给杨士亮父亲,陈述他所知道的情况。2005年,刘成金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检举,2006年河北省高院法官曾到他服刑监狱了解情况。

  刘成金这一举报线索被河北高院认为无确凿证据支撑,不能成立。其理由只是所谓真凶另案被询问时,均否认作案(刘福全、王树忠、张某某因飞机场包工头王江案被逮捕),目前仍在服刑的张某某被询问时仍否认。

  去年出狱至今,刘成金仍积极主动配合申诉律师调查取证。他说,如果哪天案件启动再审,愿意公开出庭作证,不怕得罪别人。

  错案纠正缺乏制度保障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2001年,田文昌律师曾组织刑诉法学专家陈兴良、陈瑞华、樊崇义等就该案进行论证。专家意见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被告人无罪。专家们还指出,承德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存在明显的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使得本案的办理过程严重违反了司法公正原则,也直接导致本案根本无法认定有罪。

  卷宗显示,案件诸多疑问并未得到合理解释。尽管如此,2004年,河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中提到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承认“本案在某些证据上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但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河北高院称该案“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但何种“具体情节”导致“从轻”判处,判决书上没说。

  事实上,“疑罪从无”的原则在1997年的刑诉法中早已确立,其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009年,河北省高院驳回家属申诉,认定申诉不成立的理由包括“没确凿证据证明抢劫中烟头来源不合法、无确凿证据证明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得”等。

  去年决定无偿代理该案申诉的律师李金星、袭祥栋称,他们已经向最高法递交申诉材料,被告知将会向承德中院调卷了解案情。他们还向能联系到的全国人大代表们写信,寻求一切可能途径的帮助。

  李金星曾援助过福建陈夏影案、海南陈满案等公众广为关注的“错案”(陈满案再审已开庭尚未宣判)。他深知,冤案在申诉环节会走得比较艰难,因为司法制度设计上缺乏积极有效的机制。

  在此前召开的“省高级法院再审纠错功能研讨会”上,北大陈兴良教授提醒,目前处在冤假错案发现的高发期。这些冤假错案大多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被暴露和呈现在社会面前。但目前缺乏法律制度规范与保障,单纯依靠有关部门自觉,是远远不够的。他认为,应当建设起一套冤假错案纠正的法律制度。

  四名被告人的父母也在流逝的岁月中期待案件能出现转机。1994年案发时,陈国清孩子两岁、杨士亮孩子1岁,何国强正在相亲,朱彦强也未成家。

  案情多年没有进展,陈国清、杨士亮先后离婚。四人的申诉全靠家里老人在跑。何国强母亲记得,为了省钱,他们没少吃苦,住过桥洞,也曾在石家庄一处窝棚子里挨过一个冬天,长了一身虱子。

  如今他们跑不动了,更多时候是寄信、打电话。2015年,该案纳入民间洗冤项目“拯救无辜者”,由律师代理申诉,老人们轻松了一些。他们把多年积累的所有材料一股脑儿搬到律所,“不能不清不白地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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