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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定淮:分析旺角暴乱的“政治考量”

  文|张定淮

  近年来,香港出现任何与政治诉求相关的暴力行为时,司法机关似乎习惯于用政治考量的思维来处理,其结果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正因此,人们对于大年初一通宵在旺角发生的暴乱的处理结果就格外关注,因为这次香港社会对旺角暴乱的反应与以往有所不同。

  真正的自由必有限度

  在通常的情况下。违法行为的发生,只要与所谓的政治诉求相连繫,一定会出现两种明显不同的声音:一种是抨击,一种是支撑。做出抨击者,被认为是左的势力;做出支撑者,被认为是右的派别,似乎没有一种权威力量能够做出最后的定性。因此,在香港这样一个具有自由特性的社会里,人们似乎感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司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裁定时做出政治上的考量,似乎是一种逻辑选择。而这种逻辑选择的结果是什么呢?是对法治的侵蚀。久而久之,在政治考量的语境中,人们就会形成一种观念,只要自己的行为与所谓的政治相关,就会在支撑声音的庇护下得以开脱。旺角暴乱的事实证明,在香港社会的语境下,这种对具有某种政治诉求的暴力行为的政治考量处理方式,是有问题的。

  人们可能要问,政治考量的内容到底是啥?为什么它会起到对违法者宽容的作用?从香港社会语境的角度观察,笔者认为,就是一个政治自由的程度问题,以及香港社会对于所谓政治自由的容忍度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笔者愿引述一下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对于自由的一段定义,以此来说明自由的相对性:自由是人的这样一种状态,其中,社会强制被降低到尽可能低的一种限度。哈耶克在这段定义性文字中所说的社会强制,就是自由的限度。

  既然如此,一个正常社会的政治自由,是否也与其必要的政治强制相对应?因为其原理是一样的。在一国两制之下,香港市民享有基本法所规定的、充分的政治自由权利,但香港社会是否考虑过,与此政治自由相对应的必要的政治强制?如果现实政治考量之说,只是站在自由权利享有者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而忽视政治强制的必要性,就会产生政治自由极端化的大错。

  在一国两制政策之下,对于香港社会而言,有哪些必要的政治强制内容呢?笔者认为,维护国家统一,尊重中央权威,是最基本的政治强制内容。基于此,香港社会对于任何分离势力,公开侮辱国家主体和毒害内地与香港关系的作为,就应该做出理直气壮的强烈反对性回应。有人可能做出这样的解释,法律上的裁定,是需要以实质行为证据作为依据的,基于自由特性的香港社会对于言论是容忍的。这种说法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当出现实质性分离行为时,是否应当严肃处理?公开鼓吹香港独立,及用其他名义做出的违法举动,应该怎样处理?

  过往几年,香港社会在政治示威中不时有人打出英国国旗,嘘国旗的事情也不断发生,这些虽然都不构成实质性违法行为,但却在不断增强严重损害必要性政治强制的气氛,这些行为在香港社会受到严厉谴责了吗?长此以往,任由这些行为发生,就会侵蚀一国两制的基础。

  政治考量自然反映出司法裁定者的政治立场。为什么出于政治考量所作出的裁定,总是一种从轻发落,而不是过于严厉的结果?这当然与裁定者内心所具有的政治倾向性有关。

  香港核心价值是法治

  香港回归后,在一国两制国策之下,人们本来担心的是中央能否以极大地包容,去容忍一个资本主义的地方区域的异体。人们有这种担心,是因为在国家主体与香港这个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异体之间的关系中,国家主体是强势的一方。但从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情况看,中央保持着极大地克制,不厌其烦地反覆强调严格按基本法办事,而香港社会中的极少数人却表现得咄咄逼人,不断利用香港社会的自由特性,来挑战国家主体的社会制度和中央权威,其中不乏暴力行为。其处理的结果又如何呢?

  有人说,旺角暴乱是中央没有满足部分人士普选诉求所出现的逻辑反应;还有人说旺角暴乱是官逼民反的结果。笔者认为,这些都是对旺角暴乱作出开脱而再次抛出政治考量伎俩的说法。请大家注意,香港的政改问题,即使迄今为止仍存争议,但尚未偏离法治的轨道: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基本法的规定作出了8.31决定,特区政府依据全国人大的决定提出了普选方案,立法会依据基本法的法定程序对普选方案予以了否决。即使香港社会有人对此不满,也绝不能用暴力行动来表达。暴力行为一定是一种犯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其实,政治考量是取决于人的政治取向的一种说法。真正的政治考量,是可以在政治自由与必要的政治强制之间做出某种倾斜的。裁定者对事情的处理也是可轻可重的。裁定者心怀国家和香港民众的整体利益,对危害国家和香港整体利益的行为,自然会做出严厉的裁定结果,反之,则会从轻发落。好在对旺角暴乱问题上香港社会表现出了整体理性,即使是那些心中偏向于暴乱者的人,也不敢公然做出撑的姿态,只好用绕弯子的方式做出开脱。这自然给香港的法院系统减轻了压力。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对旺角暴乱者的判决,相对于以前更客观些。

  作者为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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