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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敏康:“起底”法官有损司法独立

  文|顾敏康

  现在香港社会上流传着一些对法官的不满言论,认为有法官轻判或放走在占中期间的袭警者;轻判冲击立法会大楼者;不顾控方的反对,同意被指控暴动罪的黄台仰的保释申请。有人愤怒至极,建议网民起底这些法官,看他们是否有什么问题,尤其是要揭露法官和家人与泛民政党的关系,以及法官本人的政治取向。

  所谓起底,是一个比较新的名词,香港人又称其为人肉搜索或人肉搜寻,通常指将个人资料或相片等个人私隐资讯挖掘出来并公诸于世。对此建议,笔者表示强烈反对。

  是否轻判要就事论事

  法官轻判被控人或放走被控人,可以有几种情况。首先在香港,定罪量刑是分开进行的。在定罪阶段,如果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由陪审团决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法官给陪审团的法律指引有错误,否则,将放走被控人的责任归咎法官是不合理的。因为陪审团制度,是为了使法律的裁决能够与普通人的良知和判断最大限度地保持一致。从逻辑上讲,由于陪审团已经裁定某个犯罪嫌疑人无罪,则也不存在法官放走有罪者的问题──因为任何人非经法庭裁定,不得被认为有罪,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则。

  在量刑阶段,香港是允许社会各界替罪犯求情的,法官也会参考各种专业评估报告,做出比较适合罪犯的刑罚决定。法官会考虑有关人士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初次犯罪、对社会贡献等情况,在起刑点上下决定刑期。相比之下,名人因求情人多和对社会贡献比较明显,他们似乎更加容易获得比较轻的刑罚。

  其次,法官判刑可能涉及对法律的不同理解或适用程序的错误。例如,有报纸曾经报道这样一个案件:香港有一位妙龄女被指控在中环夜店主动搭讪一名男子,并涉嫌藉跳贴身舞偷去男方手机,女子事后被控盗窃。她否认曾与男子接触,其代表律师更指她在舞池中根本不能以反手偷手机,但法官不认同,裁定她罪成判囚15个月。女子上诉,法庭推翻裁定,判被控人无罪。因为原审法官在控辩双方不知情下,私下找人示范到根本不需反手也可偷物,犯有程序上的错误。

  第三,法官偶尔粗心而导致判刑错误。有报纸曾经报道,一名暂委女裁判官,就一宗伤人案判刑时,将参考案例的刑期两个半月错看成两年半,判犯人监禁15个月。被控人上诉到高等法院得直,刑期大幅减至6个月,扣除羁押期,毋须继续服刑。

  因此,法官是否轻判被控人,要做具体分析,需要从专业角度评判有关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以及法官的具体理由。不可以动不动就说法官轻判。虽然,香港市民有言论自由,善意批评有监督之功效,但起底涉及隐私并可能影响司法独立。

  当然,笔者同意这样一种立场,即法官也应该受监督。司法独立不等于司法任意,法官的一言一行也应该受到必要的监督。但是,法官是人不是神,也有七情六欲,也会偶尔犯错。因此,对法官进行监督也是合情合理的。对法官的监督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院内部体制的监督,尤其是当事人上诉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这种监督也是非常专业和有效的监督。例如,前面所说的陪审团制度。如法官给予陪审团错误指引,则当案件上诉后,上诉法院的责任就是对法官的法律指引进行法律审查,从而决定是维持还是推翻原审判决。如果陪审团的裁定是基于法官不正确的法律指引,这个案件就会被推翻了。前面所举两个案例,也说明上诉监督机制是有效的。

  有法定机制监督法官

  另外一种是民间监督,包括媒体的监督。此外,民间监督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成立类似美国的Judicial Watch(司法观察)或Court Watch(法院观察)的组织。司法观察是一个无党派的教育基金组织,它倡导政府、政治和法律的透明、问责和完整。它鼓吹国人公共生活高标准伦理道德,寻求确保政治和司法官员不滥用美国人民给予他们的权力。法院观察一个2010年成立的监察组织,其成立的目的是问责处理性暴力和虐待小孩案件司法制度,让公众有更大的知情权。

  第二种情况就是通过市民行使言论自由来实现的。笔者同意,扞卫法治、不放纵违法乱港暴徒,与市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更关乎香港的整体利益。因此,市民也可以呼吁法庭不要放过暴徒,传递香港不能容忍违法暴力行为的明确资讯。这些均不可以被视为干预司法独立。

  香港的判决是公开的,人们很容易查到有关案件的主审法官姓名、审判理据、量刑理由等。搜寻这些资料与起底根本是两码事。再者,言论自由不是绝对权利,市民可以表达对某个判决的不满,但是,如果要指摘某个法官轻判或放走某个被控人,就需要确确实实的证据和理据。这些,应该通过专业团体或人士来进行,效果会更加好。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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