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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通信公司女客户经理伙同4男子诈骗手机万余部

  原标题:通信公司女客户经理伙同四男子诈骗手机万余部

  伪造合同行骗,涉案价值3600万元庭审中该女子称不知手机去向

  中国甘肃网3月23日讯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董子彪) “我没有拿手机。”3月22日,兰州中院刑事审判庭上,生于1986年的女子王可玲向法庭辩称。当日,王可玲因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与4名男子接受法庭审理。而庭审显示,王可玲与其他4人共同涉案手机达万余部,价值高达3600万余元,涉案被告人对案件指控部分提出异议。经过审理,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涉案:伙同他人伪造合同、公章大肆诈骗

  王可玲逮捕前是兰州市一家通信技术公司的业务经理,而与其同龄、合谋参与诈骗的陶祥系一家银行兰州新区支行职员。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还有第三被告满田则是无固定职业者,第四被告人出生于1981年的杨乐乐捕前系兰州一家加油站站长。第五被告男子潘仁是生于1966年的一名个体户,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3年4月至10月间,王可玲谎称兰州大学、兰州交通大学、兰州城市学院等单位需采购手机,伪造各大高校等单位印章制作虚假合同,与兰州某商贸公司签订手机销售合同,骗取手机5462部,价值2521余万元,支付658万余元。此后,王可玲便伙同他人以此方法大肆进行诈骗。

  检方指控,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可玲谎称兰州大学、兰州交通大学、兰州市公交公司等多家单位需采购手机,先后多次伪造各单位印章制作虚假合同单独或伙同陶祥、满田、杨乐乐相继骗取6名被害人价值人民币3394.074万元的手机。

  王可玲共诈骗手机9894部,价值人民币4465.084万元,其已支付1071.01万元,陶祥涉案156.459万元,满田涉案60.646万元,杨乐乐涉案11.172万元。

  此外,2013年6月至12月,王可玲在担任兰州一家公司大客户经理兼总经理助理期间,利用向集团客户供应手机的职务便利,占有该公司手机共732部,价值311.83万元,其支付103.399万元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同时检方指控,2013年至2015年1月期间,潘仁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从网上购买刻章机,应王可玲的要求,为其伪造部分高校、交通银行等单位印章20余枚,王可玲利用这些伪造的印章实施上述合同诈骗行为。2015年1月案发,以上作案人先后被刑拘。

  庭审:拒不交代万余部手机去向

  当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王可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合同骗取多人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33940740元,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手机,价值共计20843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告陶祥、满田、杨乐乐冒充若干单位领导,积极配合王可玲实施诈骗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潘仁违反规定私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

  “关于手机去向,可以问其他被告人。”庭审现场,29岁女孩王可玲在法庭上表现淡定,称自己案发前是通信公司集团大客户经理,对于指控涉嫌诈骗的手机,她并不知道手机去向,猜测其他被告人知道。在法官的追问下,其称自从大学毕业就一直在通信公司工作,熟知手机销售的各个环节。就其涉嫌合同诈骗,其称“自己虽然在手机提货单上签了字,但并没有提货”。

  第二被告人陶祥称,起诉书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基本属实。但其并未冒充银行领导诈骗,案发前其就是银行对私客户经理,他曾与王可玲交往过,王让他帮忙完成业务量,因之前王给他帮过忙所以就答应了。后来王可玲拿了一个盖有印章的合同让他签了字。所有的过程都在银行发生,有监控可以为证,起初他并不知道王可玲在诈骗,在知道后主动向银行监察部门坦白。

  第三被告人满田称自己就是一司机,很多事情并不知道。第四被告人杨乐乐称自己和王可玲曾交往过,王让给她帮忙,“我自己在盖章时发现章子是假的遂报警”。此外,还有证据显示,王可玲在部分单据上刻意将自己名字中的一个字用“同音字”代替,而庭审中王可玲却予以否认,“自己一直就是写名字中正确的字”。同时,王可玲还称自己只从潘仁处取过二三个印章。(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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