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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定淮:“港独”应成为自觉的政治禁忌

  文|张定淮

  二〇〇四年五月,时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所长的朱育诚在香港发表讲话指出,香港有人试图寻求香港独立或半独立,香港社会几乎所有的政治团体或政治人物都避之不及。然而十二年之后,不仅有人公开提出了港独口号,居然还有人公开成立了港独党。虽然现实的香港社会仍然在强大的、整体理性的强有力的支配之下,但如若任凭港独言论肆意泛滥,势必会使一国两制的严肃性大大削弱,进而产生毒害香港社会政治气氛,并构成对一国两制政治底线的严重挑战。因此,笔者在此明确提出,港独话题应当成为香港社会自觉的政治禁忌。

  国际社会通行政治禁忌

  有人马上会说,香港是一个高度自由的社会,不能有任何言论上的政治禁忌,如果以政治禁忌来限制言论自由,香港的自由即会消失。这种说法,轻者可以被认为是试图用以言获罪来恐吓香港市民,重者可以被认为是以变相方式支持港独行为。笔者强调港独话题在香港社会应当具有政治禁忌性,并不是要限制香港市民的言论自由,而是希望唤起香港社会对港独意识的警惕。众人都明白,港独既是不可能的政治现实,也是不可能的未来期望,只会是香港社会极少数极端人士为博人眼球,以出位方式表达某种不满的把戏。

  其实,任何自由社会都是有各式各样的政治禁忌的。关于这一点,香港社会稍有政治、历史常识的人都清楚。二战后德国对于法西斯表赞同、赞美,或为法西斯招魂的言论,处以严厉禁止和惩罚;现实美国社会,对于种族歧视言论持以不容忍态度和严厉的打击。在此不一一列举。显然,这些社会的民众都自觉、理性地将类似话题作为一种禁忌。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自由民主的社会,也是有言论上的禁忌的。作为学人或政治人物,是不应该对社会舆论做出不负社会责任的误导性解释的。

  不论是历史地看,还是现实地观察,中国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这种国家结构形式,决定了其治理国家的方式是自上而下的大一统,而由此而存在的国民意识不容许任何国家领土的流失。任何人做出使国家领土流失的决定,都会在国人心目中留下不光彩的骂名卖国贼。所以当时任英国首相的戴卓尔夫人试图保持对香港的继续统治时,邓小平先生明确告诉她,我们不能做现代李鸿章。用政治学的专业话语来解读邓小平的这句话,就是国家主权绝不容谈判。至于香港回归后的治理方式,邓小平明确提出了一国两制。对于这种政治智慧,世界舆论予以了盛赞,香港社会和祖国同胞都高度认同。显然,世人对于兵戎相见这种在世界和中国历史上、为了国家统一而屡见不鲜做法具有害怕心理,因而对于一国两制这样的政治解决方式报以极大赞许。

  言论自由不能逾越法律

  一国两制,说白了,就是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实行两制,双方都要以极大的包容对待对方。两者之间出现问题是在所难免,果真对立时,都要在规则的限度内解决,而调节双方关系最重要依据当然是《基本法》。众所周知,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是全世界都没有解决好的问题,需学界继续努力探讨。而这种关系依法调节,从政治文明角度看,不失为一种最为所有人接受的手段。如果连《基本法》的底线都有人敢于挑战,那么,问题的性质就有了变化。倘若香港社会整体理性不能对港独言论构成遏制,外部势力就可能对此加以利用来牵制中国的发展。

  诚然,法律调节是政治调节手段中最为人们接受的方式,但法律调节又是政治调节手段中最低层次的手段。试想一下,如果所有社会关系都采用法律调节手段,其社会成本是何等高昂?对于香港极少数人鼓吹民族自决,从政治的正当性讲,是无稽之谈,香港社会对此的整体反应也极为冷淡。但偏有个别学者试图为此找相关的理论依据,并极力为此开脱,认为这是言论自由可容范围内的事。须知,在香港这个开放性社会,如此言论会使两地社会中的不信任因素发酵,使外部势力有可乘之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总则第一、第二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这两条规定既凝聚了好几代中国人为实现和保持国家统一而付出的艰辛与意志;也体现了尊重港人意愿的政治灵活性。这两条作为香港社会的政治法统是不可动摇的。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对此作出挑战,都应当受到政治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制裁。

  香港社会有人将近来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与政改问题连系起来,试图以此来说明这一系列事件发生的政治正当性。笔者认为两者之间并不构成必然关系。请香港社会认真思考一下,香港政改受阻是否突破了法治框架?从整个程式和结果看,都仍然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由此可见,试图以此来说明极端行为的正当性,是一种欺骗行为。政治上的分歧可以通过政治对话、政治沟通来突破。试图以政治刺激来激化矛盾,只会适得其反,实际上是不懂政治的表现。在分离主义舆论严重毒害香港社会政治气氛和明显违背法治前提下,笔者希望港独话题应当成为香港社会的一种自觉的政治禁忌。

  (作者为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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