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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巩南:言论自由非“煽动罪”脱罪理由

  文|乐巩南

  《南华早报》前编辑Cliff Buddle,最近撰文指出,新西兰于2007年、英国于2009年已撤销了1914年成立的sedition laws(煽动叛乱、煽动暴动法),坦言英国是为了不让其他地方引为保留恶法的理由。

  他撰此文(Sedition re-visited),是因为社会正就能拿鼓吹独立者怎么样引起争论,有认为若立论者没有动粗而只是和平发表意见,那么惩罚立论者是违反发表自由的人权,以言入罪云云。其实,煽动当然是以语言为之,所以以言入罪是应当的。

  笔者大胆假设,英国此举,是为了整蛊中国对香港特区的有效统治,阻碍整治搞叛离、动乱者。事缘1999年香港发生了涂污国旗案,犯者被成功定罪,因此有人认为往后会引致言论自由、发表自由被限制,Cliff Buddle曾经向包致金大法官质疑,这个判决会把表达自由限制到什么境地?包说,境地就是限制所在,刚刚在符合宪法的范围之内。

  换言之,包的回答就是:判案法官说此案对发表自由的限制,是在哪里,就是在哪里,别的案件,另作定夺,法官说了算。笔者估计,因此普通法根据地的英国,害怕日后实行普通法的香港,会因为法律范围过于宽松而成立不少失控的案例。于是索性把根源法律撤销。

  到了2002年试图就基本法23条立法时,总设计师Bob Allcock (区义国)似乎将sedition law(煽动暴动)与secession law(煽动叛离)混为一谈了。区于2002年12月发表的谈话中说,现有的sedition law,范围过于宽松,所以以之为蓝本的23条立法会将入罪的范围收窄至煽动严重罪行、暴力或破坏公安。

  区氏是将23条立法目的冯京(防止secession),作了马凉(防止sedition)处理。今日看待属于secession(叛离)的香港自决运动和香港前途决议文,绝对不可再犯此错。处置鼓吹叛离者,不能计较是否鼓吹暴力,是否组党。鼓吹叛离是严重不过的叛国罪行,破坏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应该严厉对待、立刻对待,有几个叛徒需要整治,就拘捕几个,不可本末倒置地,如前检控专员江乐士(Grenville Cross)建议的,司法能够应付多少案件,就选择多少个检控的对象。也不可限制拘留时间于48小时,应拘留至上庭受审。

  中央与绝大多数的港人,都不接受再一次2014年对79天的佔领行动的无为而治。2015年《国家安全法》说明,港澳台同胞有责任维护国家安全、主权、领土完整。有谁想做外国的二等公民,请循正途申请移民,休想将香港变成外国。

  前民航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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