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革新论》作者方志恒及王慧麟,联同三十多名泛民中、青年成员,发表《香港前途决议文》,为香港前途提出四项主张。 资料图
文 | 田飞龙
在港独组织化和本土意识蔓延的特定氛围中,方志恒等反对派中青代于4月21日连署发表《香港前途决议文》,其目标在于回答2047香港二次前途问题,其要旨在于以自决保自治,行动方式限定于非暴力抗争。这一主张与方志恒先前的香港革新论高度相关,反映了反对派精英层在与中央互动受挫,及本土激进派内部竞争压力下的积极本土化的纲领与路线选择,可谓之香港自决论。这一自决论述并无直接的港独诉求,因而与港独派拉开距离且容易得到香港部分民意的理解与支持。然而,自决论包含着对香港历史与宪制基础的错误理解,包含着为港独储备纲领与组织网路的前奏,包含着进一步恶化中央与特区关系及逆转两制互动融合的反动性。
自治不是自决
自决论根植于香港本土主义,对一国两制与基本法采取了一种过分偏重于两制隔离目的的解释,并要以体制内外的政治行动和话语,建构及实现香港的永续自治。在方志恒等自决革新派看来,唯有高扬本土价值及坚持政治抗争,才能保障高度自治的高度性和永续性。然而,这种隔离主义的香港自决论,势必阻碍香港与内地之间的自然融合的进程,阻碍香港对国家战略发展进程与框架的参与和贡献,阻碍香港居民之国民意识和政治参与的提升,阻碍基本法下香港居民之双普选权利与法治的落实与维系。自决论最大的困难在于高扬本土性与国际性,而有意忽略了作为基础和中枢的国家性。由于缺乏清晰稳健的国家观与国家宪制概念,缺乏直接的基本法依据,自决论本身的理论与政治前途很可能是一种准港独理论,而最终失却其凝聚香港社会共识、保障香港高度自治,及抵制激进港独的理性诉求。
香港自决论意图以自决保自治,但实际上自治恰恰是对自决的一种宪制性排除和替代。无论从历史还是宪制角度来看,自决这一概念都不适用于香港。
在历史与宪制上,香港不具有自决地位,亦从无自决实践。排除香港自决权的宪制性安排包括:第一,1970年代初中国动议联合国将香港从殖民地名单中取消并获得成功,此举排除了香港以殖民地身份寻求独立自决的国际法基础;第二,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之谈判主体不包括香港,不搞三角櫈,排除了香港作为独立国际法主体参与地位谈判的法律基础,而声明之内容亦体现了对中国主权无可置疑的承认与支持;第三,1990年《基本法》属于国家立法,对联合声明之内容加以法律转化、并体现了立法者的主权决断意志,包括增加普选条款,香港据此取得高度自治地位。
香港自决论以一种过激的政治手段(自决)去维护一种合法的政治权利(自治),是一种学理概念上的混淆与模糊,是混淆视听的选举造势策略,对一般香港民众有较大的蛊惑性。而严格推究,自决论只能属于一种接近港独的理论,而不可能是一种维护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宪法理论。谋求香港自治地位的合法巩固,其正途只能在于回归基本法框架,而且需要以正确理解的、完整的基本法,作为思考与行动的前提。自决论假托的基本法是片面理解的基本法,是填充了太多本土价值、历史误解与前途臆想的基本法,因而不可能作为其保障自治地位的真实宪制基础。
本土不是反中
香港自决论内部存在一种深切的历史悲情,即第一次前途谈判(中英谈判),香港无代表权和主体资格,基本法五十年不变是中央单方面规定,2047将见证香港人民在二次谈判时刻的自决权觉醒。贯穿自决论的主线是香港人民的主体正当性与本土价值的文化正当性,但这两重正当性都是可疑的。
自决论者没有在严格的宪法意义上使用香港人民。根据中国宪法和基本法,香港存在的只有居民而非人民,其中居民可分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基本法使用的就是居民概念,而居民只是税法和行政法上的概念。在适用于香港的国籍法上,香港居民还可称为中国公民。由于现代宪法接受的是人民主权概念,因此谈及某某人民时,通常对应于一国整体之人民,而不是任何一个部分或地区的人民。不过,由于人们日常的语言使用习惯,地区群体有时也称为人民,比如作为旅游标语的江苏人民欢迎你,但这只是一种人类学的通俗称呼,而不是宪法学的严谨用法,更不表示江苏人民具有自决权。同理,自决论者所称的香港人民也不具有严格的宪法学内涵与地位,而只是一种人类学的通俗称呼。自决论者宣扬香港人民的主体性,与香港民族论的民族性建构意图是相同的,不能不加以辨析批判。
至于本土价值的正当性,也需要辩证看待。经由本土分离主义的反覆催逼,香港的公共文化与意识已产生了显着的变迁,本土逐步确立了其文化正确性的地位。公民党十年宣言也被分离主义者牵着鼻子走,言必称本土。即便是建制派,在香港本土文化变迁以及选举政治压力下,也不得不对本土价值表态拥护,只不过相对注意区分健康的本土意识和病态的本土意识。自决论片面宣扬本土价值的正当性,是对爱国爱港之有机联系和一国两制之道德基础的人为割裂,违背了从联合声明到基本法所贯穿的、香港角色定位及香港与国家政治关系,造成了以本土来反中的扭曲效应。
自决论反映了香港反对派精英在寻求和建构自身政治身份上的迷惘与错失。在全球化时代,每一个充分发展的自由人都必然包含着三重身份因素:本土性(local)、国家性(national)和国际性(international)。通常而言,一个人基础性的语言和文化修养来自本土,进阶性的政治认同与责任观念来自国家,而超越性的自我发展与提升来自国际。事实上,现代性本身意味着本土渐然衰落,国际尚未定型,而国家成为统合多元本土性,及扩展支持国际性的最重要的公共领域和组织行为体,离开国家的本土乡愁或国际浪漫主义,都不可能成为健全之政治意识与实践的有效基础。
以此观之,香港人的政治身份建构出现了关键性的缺环,即偏执国际与本土两端而轻忽国家之中枢地位。由于缺乏对国家宪制及国家观的体验、体认与认同,香港人尤其是青年人几乎不可能形成明确的对国家的义务观念,更不可能理解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在基本法实施中的相关性,而一味以权利、自由和自决作为全部的政治想像物和价值链。没有能力理解国家,没有能力理解基本法的国家法内涵,没有能力建立法律上和道德上对国家的最基本的义务观念,是自决论之政治身份想像与建构的最大软肋,也因此使得《香港前途决议文》本身不可能有前途。
隔离不是前途
自决论体现了一种过时的孤立主义与隔离意识。在两制与两地发展融合进程中,香港反对派产生了一种深切的焦虑意识和丧失感,即自身优越性的丧失和对未来之生活方式保有的不确定感。在中央及香港开明人士积极推动两制与两地融合的同时,香港反对派却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融合与干预。
自决论者关于香港前途的思考,是反其道而行之。2047自决不具有基本法上的任何法律空间以及政治上的可行性。基本法五十年不变是基本法的明文规定,但自决论者曲解了这一规定,未能把握其主旨和精髓:第一,五十年不变反映了内地改革开放的实验主义逻辑,将五十年设定为基本法的实验周期,其实验内容包括行政主导制、司法独立,也包括双普选,更包括香港人之爱国爱港身份认同的确立与巩固;第二,五十年到期时,除非经过正式的修改程式,基本法所有制度安排继续有效,这是宪制法理的内在要求;第三,五十年是一个宪制检验周期,表明基本法经过较长时间之实践磨合,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而其修改许可权明定于基本法第159条,中央掌握修改主导权和决定权,但香港有民主参与权。2047时刻基本法依然在中国宪法支持下,凌驾于香港普通法律之上而成为最重要的宪制基础,不存在二次前途谈判和香港内部自决的空间。
一国两制是一场宪制实验,是制度建构的时间与空间的组合艺术。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来自中央通过宪法与基本法的授权,是有明确法律限制的地方自治权,而绝对不是高度政治化的自决权。这一自治安排属于例外性的国家特别宪制,其存续的正当性理由在于:其一,积极理由:即权利义务平衡原理,香港对国家的改革发展继续发挥特殊作用与贡献,使国家与全体人民受益,使国家有理由说服其他地区和人民相信一国两制的价值与正当性;其二,消极理由:即政治认同与效忠原理,香港承担最低限度的国家忠诚义务,不以本土危害国家,不谋求分离和独立,不长期成为国家安全漏洞。明乎此,自决论者挖掘香港自治剩馀资源的方式与方向,显然是南辕北辙的,从而不可能给香港带来新的生机、发展与理想前途。
(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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