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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敏康:制裁“港独”言行的法律体系

  文|顾敏康

  据网上查阅,现在已经宣布成立的港独组织有十多个,这种情况必须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港独组织以言论自由为掩护,不断宣扬港独,并表示要采取武力手段实现目标。如何用法律手段制裁港独组织,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有人担心,港独组织的出现是因为香港出现法律真空或模糊地带。有人认为,香港因还未根据《基本法》23条制定国家安全法,现行法例便无任何鼓吹港独的法律限制。这个误解必须予以纠正。的确,香港政府推动《基本法》第23条立法,这是一种宪制性任务。一方面,在推行23条立法问题上,政府未有计划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声明本身的确没有严格依法办事。

  于是有一种观点指出,只要第23条立法工作没有完成,《基本法》在香港就没有真正落实。另一方面,由于当前立法会的情况非常复杂,即使政府推23条立法,也很难被立法会通过。尽管如此,现行的法律(包括内地法律)在制裁港独方面是完全能够发挥作用的。这些法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刑事法已可制裁港独

  首先,港独已经超出言论自由或人权保护的底线,不应受法律保护,这是全世界的共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3款明确指出: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须:(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换句话说,为了保障国家安全,限制和制裁港独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其次,虽然《基本法》第23条立法没有成功,但政府有必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和咨询工作。即便没有23条立法,香港现有的法律照样可以发挥应有的威慑和制裁功效。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指出,香港可以从四个方面处理港独问题:一是《公司条例》;二是《社团条例》;三是《刑事罪行条例》;四是其他方面的刑事罪行。

  本文就以现行的《刑事罪行条例》第9、10条进行说明。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9(1a)条,任何人意图引起憎恨或藐视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领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护的领域的政府,或激起对其离叛,便属于干犯煽动意图罪,更重要的是,煽动意图不一定要有具体的行为才算犯罪,只要煽动引起憎恨或藐视,或激起离叛,便是犯罪结果。从现有十多个港独组织的成立并宣扬港独看,可以被视为已经出现互相煽动,并引起憎恨、藐视或离叛之结果。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0(1)条,任何人(a)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b)发表煽动文字;或(c)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或(d)输入煽动刊物(其本人无理由相信该刊物属煽动刊物则除外),即属犯罪。在现有的情况下,即使港独组织只是发表煽动文字或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就可以构成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2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3年。

  至于,条文中所写的是女皇、女皇陛下的领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显然没有法律上的困难,因为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附表8第1条:1.在任何条文中对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国政府或国务大臣(或相类名称、词语或词句)的提述,在条文内容与以下所有权有关或涉及以下事务或关系的情况下,须解释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机关的提述(a)香港特别行政区土地的所有权;(b)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事务;(c)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国安法》可彻底粉碎港独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国家安全法》。该法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也对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与职责,国家安全制度,国家安全保障,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

  《国家安全法》中有两条文提到香港,第11条第2款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40条第3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虽然该法暂时不会在香港实施,但是,该法对香港政府和市民提出了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尤其敦促香港政府早日对《基本法》第23条进行立法。

  其实,《国家安全法》还有其他条文与香港有关的,那就是一旦港独事件严重并失控,第64条就摆上桌面了: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具体而言,就是《基本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广大市民当然不希望看到香港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况发生,但全体市民有必要敦促港独者及时回头、敦促政府积极执法和推行23条立法,这才是上策。

  (作者是城市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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