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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退出海洋法公约应当是中国一个选项

  

  德国波恩大学国际公法研究所所长斯特凡塔尔蒙先生今年3月在新时社网撰文,提出中国若受侵害,就有必要考虑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随着南海仲裁案公布仲裁结果的日子临近,这篇文章近日被一些互联网站注意到,并重新流传开来,引来一轮新的争论。

  塔尔蒙先生在文章中指出,上世纪70年代围绕《公约》谈判过程中,中国就提出其中的一些争端解决条款不恰当,不应被纳入《公约》。中国当时建议应将这些条款单列成文,以便各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这种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经过妥协和折中,某些争端未包括进《公约》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框架内,对于其他争端,各签约国则可发表声明不予接受。而后者主要包括海洋划界、历史性所有权、主权或有关陆地、海岛领土的其他权利等。2006年8月25日,中国正是依据这一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针对上述这些争端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也就是说,对于与中国存在的上述几类海洋问题争端,将不再适用裁判制度,而直接由中国与相关国家通过协商解决。

  但是,《公约》第288条第4款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而非由争端双方决定。如果法庭滥用这一条款,就会给相关缔约国带来很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偏偏就做了这样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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