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至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对翟岩民、胡石根、周世锋、勾洪国颠覆国家政权案进行一审公开审判。法庭认定4人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了他们从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到7年零6个月的不同刑罚。
他们4人都是去年7月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西方舆论将之称为709事件,并定义成中国官方对维权律师的大规模抓捕。这一年多西方对中国人权的攻击主要集中在了这个事情上,西方国家的政府不断干预,一些力量煽动、组织被抓人士的家属闹事,制造新的舆论事件,试图给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过程施压,并抹黑中国的法律制度。
然而对上述4人的法律制裁坚决依法推进了下去,这是去年7月1日《国家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涉及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案件第一次突出进入公众的视野。对这4人的审判对于在不断遭到西方舆论攻击的领域加强并坚持法治,对于帮助中国社会厘清重大是非,正确区分什么是多元化时代的正常意见表达,什么是法律决不容忍的危害国家的破坏性行动,还有对于打击一些激进推墙者的嚣张气焰,都具有重大意义。
扫描本文章到手机浏览
扫描关注新时社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