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 新手买车请朋友帮忙试驾,谁知道试驾途中出车祸,导致一人死亡。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试驾司机在此次车祸中无责,买车人担责两成,赔9万多元。
2014年11月26日,潼南人秦先生夫妻准备到潼南城区一汽车销售商处买车。由于自己才拿驾照不久,算是一个新手,秦先生就请朋友全先生一同前去。全先生一口就答应了。
为了证明新车性能,销售商同意可以客户驾驶新车进行试驾,有两年驾龄的全先生担任试驾车司机,秦先生、全先生及一名工作人员上了车。然而,车才开出几分钟就出了事:一辆摩托车转弯,全先生避让不及致两车相撞,而后全先生操控失误冲向人行道致一名行人死亡。事后,交巡警认定两车同等责任。为了取得死者家属的原谅,全先生向死者家属支付了2.5万元的赔偿金。
去年2月,死者家属将肇事方的摩托车主、秦先生夫妇、全先生及汽车销售商一并告到潼南法院进行索赔。让全先生及秦先生夫妇傻眼的是,汽车销售商提供的这辆试驾新车竟然没有买任何保险。在法庭上,秦先生夫妻辩称,并未要求全先生对欲购车辆进行试驾,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全先生闯的祸应自行担责。
法院认为,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全先生到销售商处无偿帮助秦先生夫妇看车并试驾,双方已经形成无偿帮工关系。因全先生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不足以认定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以全先生承担的责任应由秦先生夫妻二人承担。法院认为,全先生基于朋友关系到汽车销售商处无偿帮助秦先生夫妻俩看车,并对秦先生夫妻俩欲购车辆进行试驾,该过程具有连续性。秦先生在全先生试驾过程中进行陪同,而且,全先生在试驾之前,秦先生夫妻俩没有明确拒绝全先生进行试驾。
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商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对试驾时间、路线具有选择权,其工作人员全程陪同试驾,系该车的实际占有与控制者,在本次试驾过程中未提供有牌照、能上路且投保了交强险的试驾车辆,未对全先生的驾驶技能进行认真审查,未选择安全的试驾路线,未选择一个相对安全、对行人安全威胁较小的场地进行试驾,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由摩托车肇事方承担50%的责任,秦先生夫妻俩承担20%的责任,汽车销售商承担30%的责任。该案经市一中院终审后判决,秦先生夫妻赔偿9万多元给死者家属。
试驾免责条款无效
一旦在试乘试驾时发生事故,责任应该如何界定?对此,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远强律师介绍,若消费者是上车试驾,出现事故时,即使事先签了免责条款,汽车销售商也得承担责任,因为作为经营者,汽车销售商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因司机过错造成事故的,可减轻汽车销售商的责任。
为了防止在试乘试驾中发生意外,孙远强律师建议,首先试驾者必须持有驾照,其次在上车前要对车的性能、配置有所了解,同时还要选择相对封闭安全的试驾场地,以提高安全系数,减少纠纷的发生。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见习记者 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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