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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赤琰:林荣基最大问题是自以为是

  文|郑赤琰

  铜锣湾书店店长林荣基,回港后找民主党立法会议员何俊仁陪同开记者会,在会上答记者问题长达两句钟。之后,他还接受电视台访问。他连日来说话的要点不外乎:第一,内地公安越境抓人,已破坏一国两制;第二,内地公安扣留他长达八个月,没通报港府,又没通报他家人,违反人权;第三,他在内地的遭遇或会发生在任何港人身上,如果他不开声,港人不开声,香港便会人人自危。林表述的三点,是也?非也?且论析如下。

  有关第一点,可分作两方面来看。第一方面是越境抓人的事实问题。林自己说他是在抵达深圳才被抓的,说得更清楚一点,他不是在香港境内被抓的,因此发生在他身上的问题,不存在越境抓人的问题。也许正是他想强调越境抓人的问题,自己却又是过境到内地后才被抓的,怎么说也说不过去,因此大概是受了他的律师教路,才会扯出李波在新界偏僻地方被九个人强掳到内地的讲法。可是李波闻言后,特地出来解画,再度强调他是自愿去内地的,没跟林说过自己被抓去内地的。记者听了李波的版本有出入,转问林,这时林的说法有了很大的转变,说李波没有明言被强掳,自己猜想李是被强掳的。这一来林的越境抓人不攻自破了。于是他又(大概又是律师的教路)说陪他来港的两位中央专案官员来港要向他拿内地买书邮寄的名单光碟便已属越境办案。可是缺乏证据。

  因为林指摘中央政府侵害了一国两制是属严重的司法问题,而且是不为基本法所容,连香港最起码的普通法司法要求是必须证明100%没疑点才能入罪,99%也不行。这点林的高明大律师搞政治可以模模糊糊,但如何要帮林自圆其说,可就马虎不得,一点点也不行,否则林所指的越境抓人便不足取信于人了。

  第二方面是越境抓人的法律问题,如果林所说的他是港人,在港卖禁书不犯法,即使他到内地去,内地也无权抓他,抓了他便属越境抓人。他这说词会令到一般人相信在那里犯罪便只能用那里的法律起诉,在A地不犯罪,B地法律不容许,B地政府也不能起诉他。这听来很合理,可是今天世界高度全球化的结果,这种概念早已被打破法律框框。在A地行为若抵触到B地的法律,若有引渡条约,当然可让B地向A地要人。像阿富汗的塔利班政府,因为窝藏了恐怖组织与其领袖拉登,美国立刻派出大兵推翻塔利班政府,追杀其官员长达十五年仍不撤兵。这是报復拉登炸毁了纽约两座世贸大楼。对付恐怖组织如此越境杀人,其他方面连走私白粉戕害美国公民的巴拿马政府首长挪里嘉也被美国派兵到巴拿马把他抓回美国受审,罪名成立坐牢。

  说到林在港卖禁书到内地去,内地有无权抓人的问题,因此港人便说内地无权抓人,那也是不符合先进法治国家的标准。前国际货币基金(IMF)主席在纽约酒店房间调戏一位打扫房间的女工而被纽约法庭起诉,嫌犯以自己是法国人辩称美国法庭无权处理他,但他还是被法庭审判并且罪名成立。由此可见,林即使是港人,但他在内地邮寄禁书,还请他的女朋友定点定时邮寄给内地的买家,卖的是被内地法禁的书本,那是犯了国家安全法,还是重犯呢!

  何况在一国两制下,他是中国公民,不来港抓人,到内地仍不抓,岂不变成港人享有比内地人的身份高了一等,而且还是法律免诉的特权呢!真不了解,为什么林在大律师教路下竟有这种荒诞不经的说法。

  第二点林说到他被扣留长达八个月没有通报港府与家人,侵犯了他的人权,也于普通法有悖。林既在内地卖禁书,犯了内地的国家安全法,属严重罪。他被扣留八个月最后还放他回港,这说明这八个月所谓扣留不是有罪定谳的拘留,而是留守调查。调查期间为了侦办而与外界隔绝沟通以免与有关嫌犯通风报信,妨碍司法公正,这是体制所使然,无可厚非。再者说到两地政府通报机制的问题,相信双方已有通报系统。林涉及的应仍未成案,而是在侦办中,不宜通报,以免走漏风声。美国司法在侦办恐怖嫌犯时,又拷又审,暗无天日,不会与外界任何人通报,也不触犯人权。

  总之,香港与内地两地现存不少国家安全的问题,因此制定基本法时才有第23条的国家安全法。若说根源,回归19年立法会仍未就第23条立法,这才是两地无法可依!破坏一国两制的最大责任应在反对派,不是中央,因为基本法写明要特区去立法,否则又会说内地越权了!

  第三林说到他在内地的遭遇可发生在香港每个人身上,这话说对了一半,也说错了一半。对的一半是,港人若在港搞侵犯国家安全的犯法行为,任何人若有此犯行,便会有林的遭遇。错的一半是,任何人只要不犯法,都不会有林的遭遇。这点连林的儿子也在证明林的话言过其实。就以平常心来说,两地来往一年有好几千万人,像林的遭遇却是十年无一。林若真要港人好,不要叫港人挑战内地法律,以身试法。而是提醒港人不要像他那样,在内地定点大搞售卖禁书的生意。他这种犯禁的行径,即使在美国定居定点传播恐怖主义的出版物,鼓励恐怖主义者破坏美国国家安全,他的遭遇决不会比在中国那么简单! 

  (作者为原香港中文大学政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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