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光南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立法会议员梁国雄,指他在2012年5月,即上届立法会任期期间,收受黎智英25万元款项,没有向立法会申报,涉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廉署控罪提及的款项,与早前立法会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调查的并不相同。
廉署的新闻稿指出,60岁的梁国雄涉嫌在2012年5月22日透过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的助手Mark Simon,收受黎智英一笔25万元的捐款。直至被捕当日,即今年6月23日,执行公职过程中都没有向立法会申报,涉嫌隐瞒收受这笔款项。廉署控告梁国雄,说明香港法律公正。
收黎智英黑金隐瞒不报
梁国雄在选举过程中,从来没有按照选举法例,申报自己接受过外边的个人政治捐款。任何公职人员,如果接受其他人的款项或者利益,超过了自己议员每个月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五,就必须要进行申报。任何人都不可以说,这笔钱是代别人收取的,所以就进行隐瞒,不作申报。
黎智英之所以能够呼风唤雨,在于他曾经捐出巨款四千万元,给予各反对派政党,他成为了这些政党的最大的个人捐款大老板,远远超过其他人的捐款。也正因为如此,他可以对反对派政党,发出各项指令,干预香港的政局发展。香港虽然有民主选举,但是,黑金政治加上密室政治,民主遭受到了践踏。这是香港最大的不公义。每逢香港将会有大动荡事件发生,黎智英都会举办饭局,邀请反对派的头面人物参加,2012年的五区公投反对国民教育和2014年的占中事件,都是黎智英饭局走在前边,然后《苹果日报》制造舆论,接着反对派的政党付诸行动。
根据立法会议员个人利益登记册,梁国雄申报收受八十多万捐款,但主要来自社民连及四五行动,没有一笔申报是来自黎智英。因为他根本就不作申报。如果是公开了,社会各界就会发现黎智英是金主,他不过是小伙计,黎智英出口,他就会出手,立即失去道德的光环。长期以来,梁国雄坚持反中反共,破坏一国两制,抹黑政府,冲击特区政府的咨询会,发起驱逐内地游客行动,并且在立法会一再拉布,阻止基建工程上马,阻扰政府拨款通过,令香港的经济和市民生活大受打击,浪费了巨额的公帑。
面对着廉署的检控,梁国雄照例进行狡辩。他说,不认为这笔款项要申报,形容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其实是,间接承认了收水,但认为自己不申报有理。明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梁国雄怎么能够凌驾在法律之上,不按法律办事?
任何藐视法律规定的人,当然要受到检控。根据法律的规定,公职人员行为不当,收取利益,最高刑罚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梁国雄多年来,一直犯下不少官非,他的理由是为了公义,所以不必按照法律办事。
梁于2011年9月1日,破门闯入在香港科学馆举行立法会议员出缺毋须重新选举安排公听会,被指冲击该论坛,撞开演讲厅大门,造成论坛被迫中断。及后在2012年3月被裁定刑事毁坏及公众地方扰乱秩序罪成,判囚2个月及赔偿4,150元。梁与其他被告提出上诉,2014年6月减刑至4星期即时入狱。既然他要挑战法律,须承担法律的制裁。每逢打官司,照例是李柱铭作为他的辩护大律师,由于他有了李柱铭作为护身符,挑战法律的胆子越来越大,他认为违反法律没有什么机会成本,而且经常在上诉问题上玩嘢,玩弄法律。
口悬公义屡屡作奸犯科
梁国雄服刑4日之后,向终审法院申请保释。李柱铭在庭上表示,梁国雄没有弃保潜逃风险,又指正准备为扰乱公众秩序控罪上诉,要求法院批准保释。终审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邓国桢指,梁国雄只是针对一项扰乱公众秩序控罪提出上诉,就算上诉成功都不会影响判刑,拒绝他的保释申请。邓国桢指出,余下两项刑事毁坏罪不单止破坏公物,更可能伤及群众,罪行严重;邓更讲清楚了法律的界限,缓刑是给予肯改过的人,但梁只会做他认为对的事,更指梁他不求怜悯,是求公义,再考虑梁曾入狱,最终拒绝其保释申请。
梁国雄的态度是非常明显的,他不会改过,他的目标就是践踏香港的法律,他认为没有法律可以制约他,如果要对他起诉,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完全违反了香港的核心价值:大家都要遵守法律,尊重法律。任何人绝对不可以独断独行,视法律为无物。香港要发展民主,要进行民主选举,那么一定要杜绝议员收取了利益隐瞒不作出申报。申报制度是为了保障民主的权利公平公正,每一个选民的权力是平等的,没有人可以因为有金钱,就可以获得无限大的权力,影响议员的取向。
梁国雄一边大谈公义,一边大谈民主。但事实上,这是骗人的门面。所以,虽然法律规定收取了金钱要申报,但他认为不需要,就可以独行其是,反正是法律奈我不何。这种双重标准,说明了梁国雄是香港法治和民主的最大敌人。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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