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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志庸:“禁书”的法律定义

  文|钱志庸

  基于铜锣湾书店事件,近日社会上多了很多关于禁书定义的讨论。

  民主党涂谨申日前于某电台节目指出因为在中国法律上根本没有禁书的定义,所以对林荣基被指把非法出版的禁书寄回内地,触犯了内地的数条法例等的指控根本是不成立的,认为需要有禁书的清单才可作起诉。笔者对此说法实在不敢苟同。

  在普通法制度下,法官并不是依赖某一字眼仆语句的定义去决定一个人有否违反法例的,笔者相信中国法律也如是。事实上,在现行的很多法例中,也没有列明某些字词仆语句的明确定义是什么,难道这样就等同涂先生所说的无得告吗?再者,我们大可用其他相类意思的字眼如不文书、不法书等去反映林荣基把非法出版的禁书寄回内地这个行为,所以根本不需要为禁书圈定清晰的定义,所以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是否需要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禁书定义才可决定某人有否触犯若干法例,反之,涉事人士的行为和动机才更重要。

  这无得告的言论若是出自普通市民的口中尚可以理解仆接受,但涂谨申作为一位资深律师,理应对香港及中国法律有深入的认识及了解,实不应透过大气电波向社会发出此错误信息。因此笔者认为他此言论实为一愚民政策,藉此扰乱社会秩序和大众思绪,令普罗大众误以为中国政府对林荣基的指控是捏造及无法律根据。

  除涂谨申先生外,梁文道先生早在二月十四日也曾在报章指出,在决定出版和贩卖禁书有否真的触犯了中国法律前,必须首先确定到底什么样的书才算是禁书,而且还要在法条上为禁书划出一个明晰的范围。更肯定的说中国没有这样的法律,不存在一套可操作的禁书定义,当局也没有专门打击禁书的法律。笔者对此番言论也有相当的保留。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及《出版管理条例》中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此等法条是用作控告禁书的法律。另外,现行中国法例确实对禁书的定义中没设下一套比较简单明确及容易操作的清晰定义,这完全是基于实际需要,提供弹性令每件个案都可以审时度势灵活地个别处理,这与不存在绝对是天渊之别,所以笔者认为不存在禁书操作的定义这言论纯熟一个美丽的误会。再者,若有关言论是出自有知识之士,更可被视为存有误导成分。

  总括而言,某些不良政客常常以指鹿为马,子虚乌有等手段费尽心思力图煽情愚民来捞取政治油水,往往对于一些社会有争议及法律问题上的评论都是别有用心的。但事实胜于雄辩,各市民需要保持时刻精明,不要被误导及玩弄。

  (中澳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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