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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社评:选举主任依法履职不容恐吓

  本港警方昨日在港岛筲箕湾拘捕一名男子,涉嫌与近日网上出现恐吓选举主任的言论有关,该男子已被落案控以“不诚实或有犯罪意图使用电脑”罪名。

  警方昨日採取的这一拘捕行动,十分必要和及时。据警方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调查科高级督察赵建业昨日向传媒透露,日前有人在网上留言,声称要对付两名选举主任,提及要“掟石”、“掟砖”、“掟炸弹”云云,事件涉及人身攻击及恐吓,性质严重,警方认为有必要介入,经追查后昨日拘捕一名二十二岁男子,目前不排除会有进一步的拘捕行动。

  事实是,选举主任是立法会选举事务中的关键人物,其具体职权是依法审查、核实及决定报名者是否获得参选资格。以地区直选来说,分别由五位地区政务专员担任五个选区的选举主任,他们的职责和权力都是十分清楚及于法有据的。

  如果作为选举主任,依法履行职责,而竟然会遭到人身攻击及暴力恐吓,则不要说令到选举蒙羞,就是整个特区的法治也会受到沉重打击,其性质之恶劣与严重,实与警员执法而反被盗贼威胁无异。如果此种歪风可以蔓延、此种“恶人”可以得逞,那么,试问还有公僕愿意挺身执行职务和维护法纪?市民又还有谁可以对特区法治有信心?

  因此,眼前事实是,要确保特区立法会选举依法进行,其中一个重要部分,就是要确保选举主任的权威与安全不能受到质疑与威胁;否则,前线选举主任权威被质疑、安全受威胁,则这样的选举无论如何都说不上是成功和依法的。

  而更严峻的是,质疑和恐吓表面是冲着选举主任而来,实质却是在对整个依法选举作出否定和挑战。

  其中,已经被通知不获参选资格的数名“港独”分子梁天琦、陈浩天等,以及“公民党”等一些反对派政客,他们口口声声指选举主任只是一名“行政人员”,无权对参选人作出政治审查,更无权剥夺其参选权利。这就是完全颠倒是非和误导公众之言。

  事实是,选举主任完全是依法办事,是按照“选举案例”所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对报名者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进行核实和检查,以本届选举来说,除了提名表格必须完整填写外,还有“确认书”也必须签署。而在这些文件之外,为了确保参选人的签署可信和具有诚意,参选人报名之前、之后所公开发表的言论和文章,当然也要列入参考对照之列。而梁天琦此一“小政棍”,表面确是签了“确认书”,但同时又公开表明签署只是“手段”,是为了进入立法会这一“目的”才不惜接受“胯下之辱”,云云。如此公然讲一套、做一套,明显“虚假陈述”,选举主任如果还把参选资格发给他,除非是跟他一个鼻孔出气了。

  为维护特区法治和依法选举,市民必须“撑”选举主任依法履行职责,不受恐吓。

  (本文为新时社报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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