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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鸿铭:“确认书”彰显法治 禁“港独”市民支持

  文|马鸿铭

  高等法院前日作出判决,拒绝对确认书司法覆核作出紧急处理。虽然法庭仍有待八月中就具体的合法性作出审理,但是港独势力意图突袭的政治意图遭到惨败,判决影响深远。实际上,立法会是基本法授权下成立的议会,容许港独参选无异于是对现有宪制秩序的严重破坏,任何一个法治地区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出现。选管会的确认书正是维护法治、维护健全的选举制度的有力举措。中联办主任张晓明早前针对港独发出的六问,正正是切中问题的要害,不论是从法治角度,还是从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角度,都应该采取措施禁止港独参选立法会。

  高院判决令港独偷袭失败

  选管会要求新一届立法会选举的所有参选人签署确认书,确认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并表明如在表格内作出虚假声明,须负上刑责,该要求提出后引起全社会的巨大关注。市民普遍支持该项要求,认为是维护一国两制的必要举措,但港独势力则表现得气急败坏。先是极力攻击,后又与李柱铭等人联手,意图以司法覆核去达到政治目的。但高等法院判决,无异于是对港独的当头棒喝。

  法官十分明确地指出,已有参选人在未有递交确认书的情况下,获确认其提名有效,认为即使参选人没交确认书,选举主任都会照样考虑其提名有效与否。若参选人的提名被指为无效,亦可在选举后提出选举呈请,并不会对其造成不公。法官并引用一九九五年上诉庭审议刘山青被剥夺区选当选资格一案,认为基于选举完整及确定性(integrity and certainty),任何不满选举主任处理的主张,可在选后提出选举呈请,因此拒绝紧急开庭处理申请,留待日后覆核申请。

  可以说,法官支持了选管会的立场,虽然对确认书的合法性审理要到八月中才处理,但至少,令港独势力无法在提名期结束前偷袭成功,选管会可在法律赋予的权力内,自行处理与提名相关的事项。当然,最终法庭会如何判决合法性的问题,仍是未知之数,需要各界高度关注。

  法庭判决有太多不确定因素,但如果认真回顾确认书的地位,则许多核心问题都可以得到厘清。因为确认书看似是新的形式,但内容却是旧的。笔者曾撰文指出,从本地法律层面而言,基本法第104条亦规定,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宣誓及声明条例》对于议员的誓词更有明确的规定: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誓词的内容是对立法会议员的要求,列明他们的职责,当中最重要的就是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参选人亦应被视作有同样的法律义务。

  政治效忠是法律政治底线

  正如有法律学者指出的,在判定一种行为有无违反法例时,其中一个决定要素在于,有没有增加当事人的法律义务。如果有,则意味着是添加了法律原本不存在的规定,有可能越权;如果没有新增法律义务,只不过是确认当事人是否知悉相关规定,仅属一种行政上的需要,则很难作出越权的判定。

  确认书对维护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张晓明曾明确提出六问,直指港独参选的危害性。事实上,香港社会必须清楚了解到,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必须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有机统一起来,把维护中央的权力和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有机统一起来,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有机统一起来,大家都必须遵守一些政治底线和法律底线。

  要求参选人签署确认书是应对港独的重要举措,阻断港独势力进入立法会,并将必须拥护基本法等早已存在的实质义务程序化和具体化。对立法会参选人的政治效忠要求,是法律底线和政治底线。香港市民支持确认书的做法,而客观事实上,选管会的该做法符合香港现有法例。在重新时社众利益面前,在一国两制原则、维护法治的原则面前,依法禁止港独参选,是必要且必须之举,没有任何退让的余地。

  (香港青年议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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