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时社网 >> 港澳 >> 政情 速递 >> 马明瑞:高院确立判决先例 “港独”势禁参选立会

马明瑞:高院确立判决先例 “港独”势禁参选立会

  文|马明瑞

  就吴文远等人提出的确认书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昨日作出初步的判决,拒绝作出紧急处理。法官同时引用一九九五年的判例,指出基于选举的完整与确定性(integrity and certainty),相关人士可在选举结束后提出选举呈请。虽然高院仅是从有无迫切性作出初步的判决,但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更是确立了回归以来的判决先例。法庭并不认为覆核有迫切性,实际上是在否定选管会确认书的做法破坏选举制度,可视为是间接认同确认书的合法性。虽然具体的判决要到八月中才进行,但可以预期的是,基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原则,法庭不会去主动介入正在进行的选举活动。这意味着,违法的港独参选人势难获有效提名资格。

  否决迫切性等同支持选管会

  立法会选举提名本周五届满,港独势力有的已经签署确认书,有的仍然拒绝签署。尽管这批极端分子口说确认书没有法律效力,但不断以谎话、谎言去声称拥护基本法的真实的行动,实际上是在证明确认书的高度有效的法律约束力。而梁天琦、吴文远等人提出司法覆核,更是在证明他们清楚知悉当中的法律效力,否则大可不顾我行我素。这种心虚的做法,无疑是对确认书合法的一种回应。

  当然,更为核心的对抗还在于法庭。昨日高等法院排快期对该案件出审理,实际上已经回应了该案的公众关注。但是,基于申请人指提名期将在周五结束,因此需要即时审理的问题,法官并没有接受其观点。而是作出了更符合判例、更符合香港法例的判决。法官十分明确地指出,已有参选人在未有递交的确认书的情况下,获确认其提名有效,认为即使参选人没交确认书,选举主任都会考虑其提名有效与否。若参选人的提名被指为没效,亦可在选举后提出选举呈请,并不会对其造成不公。

  不仅如此,法官特别引用一九九五年上诉庭审议刘山青被剥夺区选当选资格一案,认为基于选举完整及确定性(integrity and certainty),任何不满选举主任处理的主张,可在选后提出选举呈请,因此拒绝紧急开庭处理申请,留待日后覆核申请。

  高等法院的这判决,虽然未即时直接处理双方的理据,亦无对确认书合法性作出明确的回应。但是,法庭拒绝以紧迫性作为理由去提前审理合法性,实际上是在对选管会行为作出某种程度的肯定的。原因在于,迫切性具有一定的凌驾性,往往意味着当局或当事人的某种行为已经超出法律规限、有可能严重影响现行的制度、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如果法庭不认为具有迫切性,则意味着,现行制度并未出现具迫切性的破坏影响。因此,对于选管会来说,这一项判决是非常正面的,亦是对八月中进行的具体理据审理,给出一个有力的支持。

  当然,需要提出的是,香港的法庭向来依循英国的做法,即基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原则,法庭一般不会主动介入或主动插手行政或立法的工作,以免造成司法独大的失衡状况,除非出现十分严重或紧急的情况。回归以后,多宗涉及立法会决定的一些案例,几乎没有例外,法庭并不愿主动介入其他二权的运作。而此次所涉及的是选举管理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法定组织,所有权力皆来自于相关条例的授权,当选管会未对具体的确认书作出明确的决定,在此阶段就介入其中,显然是不合适的。

  港独理据荒谬输打赢要

  法庭的判决,可谓符合香港的司法判例以及法治精神,但是另一方面,申请人的理据却是荒谬得紧。例如,李柱铭称,如果申请人因为他们相信的事或曾发表的言论而无法参选,是一个筛选,对他们并不公平,又指即使他们之后提出选举呈请,但可能要等待多个月,才能够参与重选。这种理据是显而易见的假设,亦是无视香港向来的法治传统。法庭不可能在行政部门未作出具体决定前就要求其必须如何做。换一个角度说,一个人在没有作出任何违法的行为之时,法庭又岂能断定其违法并制其人身自由?

  更何况,李柱铭是先假定选管会政治不中立、有政治意图,又以有可能为藉口,指选管会的决定会影响公众信心。然而,在作出这些提控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人需要提出具体的证据才能令法庭信服。还是代表选管会的资深大律师莫树联说得好,上诉庭在刘山青一案指出,当选举过程开始法庭就介入,会影响程序。他并指出,案例已排除区选及立法会之别,两者无重大分别。选管会绝不同意有政治倾向,选举过程是政治中立。

  高等法院最快要到八月中才能审理更具体的覆核内容,然而,昨日的判决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亦是回归以来的先例,支持并接受判决,是法治的彰显,亦是对香港传统司法制度的尊重。当然,港独势力必然不会善罢甘休,输打赢要是其本性。但是,法庭判决作出后,港独分子势难再获提名资格,而确认书亦将成为难以动摇的选举制度。

扫描本文章到手机浏览

扫描关注新时社官方微信

0% (0)
0% (10)

点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