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福州6月10日消息(记者吴喆华)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年42岁的福建男子许金龙,人生中有22年的光阴是在牢狱中度过的。今年2月被福建高院再审宣告无罪后,许金龙日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989.6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而与他同案被冤的另外三名“难友”也都各自提出了相应的国家赔偿申请,4人总计申请国家赔偿超过3000万元。许金龙说,再多的钱也无法弥补冤案造成的伤害,他更希望对当年办案的有关人员进行追责。
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许金龙写道:“1995年6月我被判死刑,直到1999年4月才被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五年里的每一天我都是在恐惧和绝望中度过,每到重大节日,都会绝望地猜测,下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是不是自己。”
许金龙回忆说:“随时都可能会被执行死刑,这些年都带着手铐跟脚链,那可是在死亡线上赛跑。过节时都会拉出去枪毙,我都猜测下一个是不是我,偷偷地躲在被子里面哭。”
许金龙提出的国家赔偿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他被累积羁押7991天,按照相应的标准计算是1936219.3元。第二部分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此部分的申请金额是200万元。
代理律师赵毅对此解释说:“精神损害抚慰金要200万,现实中一般没有超过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85%的,建议他不要超过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93万),但是他说当时遭受的精神压力很大,当事人建议要200万。”
剩余的596万元是赔偿请求人因申诉而产生的各项损失。比如因申诉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亲属的误工费以及民间借贷的利息,还有因冤狱对许金龙身体造成的伤害需要治疗。
赵毅表示,最主要的大项是对身体的治疗,他出来之后身体有一些后遗症,包括腰椎间盘突出、腰椎积水、肾水泡、乙肝小三阳、胆结石等,他的腿基本是不能动的,膝盖那块因刑讯逼供的方式受伤,后续的治疗费用要的比较多。
案件需要追溯到1994年1月,福建莆田市忠门镇前范村一独居老人在家中被杀,钱物遭劫,同镇联星村许金龙、蔡金森、许玉森、张美来4人被警方认定为犯罪嫌疑人。
1995年6月,莆田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蔡金森死缓,许金龙等三人死刑。他们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999年4月,福建高院终审维持对蔡金森死缓的判决,并改判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为死缓。
2016年2月,福建高院再审此案,认为原判认定许金龙等4人共同入室抢劫并将被害人杀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四人有罪,依法应予纠正,因此宣告他们四人无罪。
除许金龙之外,同案被冤的蔡金森、张美来、许玉森三人近日也分别提出了700多万、700多万及98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许金龙说:“那些金额还不够我的青春损失费,我的青春能用钱来买的吗?人青春能拿得回来吗?拿不回来了。”
与近些年被曝光的冤假错案相比,许金龙的案件的一个特点是,被同时错判的一共有四人。那么当年制造这起四人冤案的司法部门,是否有人因此被追责?
1994年1月莆田市忠门镇独居老人被劫杀一案中,蔡金森首先作出了有罪供述,并供出了包括许金龙在内的其他3个人,但蔡金森说,这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蔡金森:这个都是逼供的,当时那个环境就是打么,叫你承认。
记者:当时为什么供出其他人?
蔡金森:警方认为有四个嫌疑犯。
在许金龙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首先指出存在错误的应该是当时的莆田县公安局,许金龙的无罪供述被认为是对抗审查,“在没有物证、人证,仅有其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下”,莆田县公安局以抢劫罪对许金龙等四人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中的关键证人陈某所作证言上的指纹,后来经福建省检察院委托相关机构的认定,与陈某本人的指纹不符,也成为翻案的关键。
赵毅告诉记者,陈某的笔录造假。有两份笔录,一份是他本人写的,一份不是他的笔记,指纹不是他的指纹。翻案主要靠陈某证人和其他不在场证明翻的。
当时的莆田县人民检察院虽然曾要求补充侦查,但在莆田县公安局提交了一份解释说明后,仍以抢劫罪提起公诉。随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中,只有蔡金森被判死缓,其他三人都被判死刑。
许金龙的代理律师赵毅认为,“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重大错误,导致许金龙被错误采取羁押,且判决已经执行,严重损害了赔偿请求人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的公民有权要求赔偿。故对于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错误行使职权行为,上述机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赵毅告诉记者,据他了解,办案人员目前并没有受到处罚。
许金龙说,他一定要对当年司法部门办错案的相关人员追责。“我主要就是想追责,钱不钱都先放旁边,公安局,法院那些,我感觉他们都睡得很安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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