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八骏
现届政府为维护一国两制,禁止六名公然主张港独者取得第六届立法会参选资格。对此,反对派及其支持者提出两方面的质疑:一是质疑行政机关僭越了司法机构的职权,一是质疑选举主任拒绝批准港独分子参选是违背公务员政治中立原则。
8月3日,三十名第四任行政长官选委会法律界委员发表声明称,《基本法》第二十六条订明,被选举权是每一位香港公民的基本权利;《立法会条例》第四十条仅要求参选人提交一份声明确认拥护《基本法》,条例并无赋权选举主任任何权力去查讯某位参选人的声明是否所谓真诚,遑论赋权选举主任基于据称某位参选人不是真诚地拥护《基本法》,但不循任何正当程序就作出一个主观和政治决定去取消其参选资格。
维护法律和政治底线
8月5日,大律师公会前主席、法律界选举委员陈景生出席商台节目,对上述声明做进一步阐述。他强调,拥有不同政治立场不应是入立法会的先决条件,若认为参选人犯法或发假誓等,应由司法系统判断,而非由官员处理。陈景生称,一般而言选举主任应处理程序上的事,如收齐表格及费用等。
三十名选委会法律界委员包括陈景生,应当明白两点:
第一,被禁止取得参选资格者不是因为他们的意识形态,而是因为他们要求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地位、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而独立。这不是寻常政治观点之争,而是根本否定一国两制和《基本法》。
《基本法》第一条、第十二条是《基本法》全部条款的基础和核心,规定了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条与第一条、第十二条是一致的,《基本法》其他条款可以与时俱进地做适当修订,唯独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及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不得改变。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严格遵守和坚定维护的法律底线和政治底线,不只是选举事务委员会、选举主任的不可推卸的职责,也是三十名选委会法律界委员义不容辞的使命。
第二,选举主任拒绝批准港独分子参选新一届立法会,不是对有关人士做有罪的推定,而是判断他(她)不具备成为立法会议员的基本条件即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至于有关人士的言行是否犯法,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判断。
有一种观点认为,选举主任的工作是行政性质的,如陈景生所说,是处理程序上的事,如收齐表格及费用等。因此,他们应让签署了确认书申明放弃港独主张者如梁天琦取得参选资格。但只要不是睁眼说瞎话,任何具一般判断能力的成年人都看得清楚,梁天琦是十分拙劣地企图瞒天过海。假如选举主任批准此人取得参选资格,是辱没香港和香港人。试问:果真如此,崇高的法治又颜面何存?
梁天琦成为第五届立法会新界东选区补选的参选者,而不能成为第六届立法会的参选者,时间相隔约半年,折射香港政治形势急促演变。在第五届立法会新界选区补选提名时,港独势力已然抬头,本土民主前线已告成立,有人已公开发表港独主张,但是,尚未发生旺角暴乱。旺角暴乱是香港政治形势演变的一个重要分水岭和转折点,标志着本土激进分离势力在政治目标上由鼓吹本土主义去中国化恶化为追求港独,在政治策略上由公民抗命恶化为诉诸暴力。因此,在第六届立法会提名时,政府必须相应地禁止港独分子参选。
拒独是遵守政治中立
选举主任是公务员,反对派及其支持者质疑,由他们来拒绝港独分子取得参选第六届立法会的资格,行政长官及其管治班子是公然违背传统的公务员政治中立原则。
此说大谬不然。所谓公务员政治中立原则是指,在政党轮替执政的制度里,政治任命的官员是随执政党更替而变换,但公务员不受影响,以保持建制运作连贯。同时,公务员个人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倾向,通过其他方式或渠道来表达,不得影响其执行政治任命的上司的决策。
按照上述观点,选举主任执行政府管治班子的决策,拒绝批准港独分子参选立法会,恰恰是遵守公务员政治中立原则。反之,则是违背有关原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第二届政府开始推行政治问责制,主要官员及其助理属政治委任,公务员保持政治中立。然而,政治形势急剧变化,对公务员队伍和制度造成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行政长官及其管治班子需要体恤公务员的处境和心理,给以帮助和引导。
一方面,由于政治形势演变急促,另一方面,鉴于政治力量对比,未能禁止全部港独分子参选。在竞选阶段,政府需要相机采取措施以确保港独分子无一当选。
(资深评论员、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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