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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勇:意识形态主导香港法官判决?

  文|胡勇

  如果法庭以意识形态好坏作为判决标准,试问还能有真正司法公正?前日,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主席罗冠聪及前学联秘书长周永康,占中前在公民广场非法集会案,律政司就三人刑期申请覆核,东区裁判法院拒绝律政司刑期申请覆核,三人刑期维持不变。这一判决引起社会强烈反响,认为法庭一而再、再而三作出轻判,是歪曲法治精神。事实上,如果联系到占中以来诸多类似案件,可以发现,法庭经常以被告出发点是好的、动机是好的作为判决与量刑依归,大部分案件都以轻判了结。如此情况,很难不令人忧虑,香港特区法庭与法官们,是否已被政治意识形态所主导?

  一个月前,黄之锋被裁定参与非法集结罪成,罗冠聪被裁定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结罪成,周永康则被裁定参与非法集结罪成。黄及罗分别被判社会服务令80小时及120小时,周因需赴英国升学,判三星期监禁,缓刑一年。判决一出,社会一片哗然,认为如此严重的罪刑最终以如此方式轻判,无法体现法律公正。其后律政司申请覆核,最终又被判以维持原判。

  这宗案件之所以引起强烈关注,核心一点在于,法官到底是以何种准则作为判决依归?例如,裁判官早前在判词中指:本案与其他刑事案件不同,考虑案件时要考虑被告犯案动机及目的,而法庭信纳三人是真心因自己政治理念或关心社会现状而表达自己诉求,目的及动机非为自己利益或伤害他人。到了前日,裁判官解释称,早前颁布的判刑理由已充分回应控方判刑覆核申请的各项理据,并指控方引用的案例涉及三合会及非常暴力案情,与本案截然不同不能相提并论,加上近似案例有不时判处非监禁式刑罚,因此在考虑所有情况及控方未能提出足够理据下,决定维持原判,讼费亦需由律政司承担。

  犯案动机与目的,何时成为主要甚至是决定性判决依据?按照裁判官意思,三名被告犯罪行为是出于好动机,他们是因为自己信念或关心社会现状而表达意见及诉求,动机并非为利益或伤害他人。这些理由值得商榷。一般而言,量刑时考虑犯罪动机(criminal motivation)是可行。犯罪动机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冲动和起因,它可以显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例如,张三杀李四,其目的是要将李四杀死。但如果再深入追问一下,张三为什么要杀李四,这就牵涉到犯罪动机问题,他可能出于仇恨、灭口或替天行道。了解犯罪动机以后,才能掌握张三杀人真正起因。相比之下,替天行道的动机或许值得同情,但不值得支持。(参照城大法律学院顾敏康教授的观点)。

  一个不争事实是,被告的所为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失,无论他们有什么政治理想和崇高动机,都不能作为扰乱社会、破坏法治的理由。极端原教旨主义的恐怖分子也有他们的政治理想动机亦非为自己利益而去伤害他人,难道可以同情和宽恕?又比如美国的斯诺登,为了保护美国人资讯自由不被政府窃取,而作出曝光行为,动机获得全世界人民赞好,甚至还有电影替他正名,如此好的动机,是否可以被判无罪?事实恰恰相反,美国当局全球追杀他,拒绝无罪引渡,至今有家归不得。在裁判官眼中,黄之锋等人出发点大概与斯诺登类同,但何以同是普通法管辖区的美国会有截然不同立场?

  实际上,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梁卓然前日已经指出,判刑应考虑各被告刑责,而非侧重被告犯案动机。是案发生时,非法集结牵涉人数众多、有近百人,案情严重,且三人是有预谋地犯案,一般会判即时监禁的阻吓性刑罚;再加上被告的社会服务令报告反映他们对事件没有悔意,故判时监禁是唯一选择。这些理由足以道出法庭判决的不公正性。

  如果联系到其他案件,实际上可以发现,此类动机论似乎已经成为法庭判决依据。据统计,截至今年八月三十一日,共有955人因参与占中行动被捕,当中起诉有216人,需承担法律后果的只有123人,罪名成立的更只有81人。另据亚太法律协会统计,当中只有不足一半人被判处二日至十个月监禁,其余都是被判罚款、社会服务令或感化令,认为相比英国、澳洲、新加坡等地在处理违反公众安全和秩序事件手法及判决,香港明显趋于轻判。

  为什么如此众多占中案件都以相同轻判结果告终?是法庭已被政治意识形态所左右,还是香港司法独立根本就是一个笑话?如果参照前日代表周永康的大律师蔡维邦一番话,其实公众心中已经有了答案。这位大律师在陈辞时质疑,律政司是舆论压力下提出覆核,理据颠倒法理,感觉控方陈辞时好为难。他又引用罗马总督彼拉多(Pontius Pilate)因受法利赛祭司压力,而让他们钉死耶稣的故事,请求裁判官不要向现代法利赛人就范。

  在某些人眼中,黄之锋等人已经成为了耶稣,而特区政府则成了恶魔,当中政治因素已经跃然于纸上。显然,政治立场正在严重侵蚀着香港法治精神,这是香港真正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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