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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社评:应检控梁颂恆游蕙祯“虚假陈述”

  立法会绝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违反了法律都必须付出代价。梁颂恆、游蕙祯宣誓期间公然展示港独标语、叫嚣辱骂自己国家与民族的口号,其行为不仅违背了誓词内容,更已构成了虚假陈述。

  有团体要求,特区律政司应採取行动,作出检控以彰显法治。这反映了全港大多数市民的心声,亦是还立法会以尊严的最有效做法。

  立法会宣誓,是一项庄严的仪式,亦是《基本法》以及特区本地法律所规定的法定要求。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宣誓的议员应如何处置,社会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的认为应再给一次机会,有的则要求立即取消其就任资格。事实上,这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层面。

  第一、不按要求宣誓的后果是什么,有无再宣誓的法律依据?反对派认为一次不行就再宣誓一次,直至符合要求。这显然是对现行法例的错误理解。事实上,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规定:如任何人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a)该人若已就任,则必须离任,及(b)该人若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就任资格。意即,不遵守规定的后果就是不可能就职成为立法会议员。

  虽然法律未对再宣誓的要求、法律效力等作出清楚的规定,而过去也曾有过梁国雄与黄毓民的二次宣誓先例,但是,梁、游二人情况完全不同,不能等而视之,其拒绝按法律规定作出誓言的表证已经成立,立法会秘书处及主席可以依据事实作出拒绝其再次宣誓的裁定。

  第二、违反誓词内容以及选举期间所签的声明,有何法律后果?事实上,梁、游二人宣誓其间的表现,包括打出港独口号,更改并辱骂国家名称的做法,任何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可以作出判断,其已违反了两项声明:一是违反了其参选期间递交提名表格时已签署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的声明;二是违反了立法会议员誓词本身的效忠与拥护的内容。

  事实是,二人已触犯了《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式)(立法会)规例》所规定的虚假声明罪,完全可用虚假声明罪治罪。问题还在于,一旦失去议席并被判入狱,立法会进行补选时,他们亦不再拥有继续参选的资格。

  综上所述,梁颂恆、游蕙祯并非有当然的再宣誓机会,决定权在已经当选的立法会主席身上,即便反对派提出司法覆核,但基于普通法的法律原则,法庭也无权去剥夺立法会主席的法定权力。更重要之处在于,鉴于以上二人明目张胆的辱骂国家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已作出的法律声明,特区律政司有足够的理据去作出检控行动。不论是基本法、立法会条例还是基于重大的公众利益,没有任何理由继续姑息这种践踏法治的行为,依法严惩是唯一的必要举措。

  (本文为新时社报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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