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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宣誓是议员就职的必经程序

  文|嵩橼

  新一届立法会议员将于本周三宣誓就职。早前立法会秘书处已向各位候任议员介绍当日流程,亦有多名首次当选的议员出席。不过仍有多位反对派议员表明,将在宣誓时以不同方式作出抗议,或在誓词中加料。个别议员认为,自己准备携带的物件并非违反秘书处所担心的形态大小或受控范围的影响,遂存侥幸心理,自信不会违例。但有必要再次提醒,依法宣誓是候任立法会议员正式就职的必经法定程序。

  从法律角度看,挑衅权威,甚至故意破坏规则,实属非理性做法。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亦规定,如任何人获妥为邀请作出本部规定其须作出的某项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该人若已就任,则必须离任;该人若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

  立会秘书长监誓人职责

  据此,不能依法庄严、庄重、真诚完成就职宣誓,不得就任议员,亦不得行使议员的权利并享受议员的待遇。除此之外,在整个宣誓的法定过程中,除了候任议员外,律政司司长、立法会秘书长,均有各自需履行的职责。首先,律政司司长有权依照《立法会条例》第73条等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宣布某议员丧失以议员身份行事的资格,或要求法庭宣告某议员宣誓无效。

  其次,立法会秘书长应严格依法履行监誓人职责。监誓人的法定职权,包括附带的权力有:一,在宣誓前,向候任议员提供有关宣誓方式及誓词内容的行为指引,以确保宣誓依法顺利进行;二,在宣誓过程中,监督候任议员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是否庄严、庄重、真诚,可以信纳接受,包括判定并当场宣告候任议员是否依法完成法定宣誓,宣誓是否有效;三,向立法会临时召集人汇报情况,要求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拒绝未完成宣誓的候任议员参加立法会的会议;四,在宣誓仪式举行后,向新一届立法会主席报告候任议员宣誓的情况;五,候任议员宣誓后,提醒所有议员要书面签署誓词。

  议员宣誓须依法庄严进行

  虽然立法会选战已结束,70个议员席位的继承者已诞生,但候任议员必须经过宣誓,才能正式出任议员。否则,即便通过确认书的要求,抑或经高票当选,仍然不算通过成为正式议员的最后一道法定门槛。

  作为宣誓仪式的主体,候任议员宣誓必须严格依法庄严进行。尽管议员可以按照个人信仰选择使用宗教或非宗教的仪式,以广东话、普通话或英语宣誓,但在原则性的宣誓格式方面,《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6条规定,立法会议员的誓言必须按附表二所列的格式作出。如果候任立法会议员在宣誓时宣读的誓言内容不符合附表二所列内容,宣誓方式不符合《条例》规定,即属于没有依法完成宣誓的情形,应当取消其就任资格。早前,梁颂恒、游蕙祯等候任议员曾表明会以特别方式宣誓,这种思维显然是把宣誓的法定方式当成一种多项选择。

  他们并非这样做的第一人,根据以往的宣誓情况,部分反对派议员在宣誓时会准备道具,或为誓词加料。梁国雄、黄毓民就曾在立法会就职典礼上以衣着或口号的方式,掺杂入明显超越誓词范围的内容。2004年,高等法院在梁国雄诉立法会秘书处一案的判决中指出,依据基本法第104条进行宣誓就职,是立法会全体议员必须履行的一项宪制性责任。《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6(d)条明确规定,立法会誓词必须按附表二所列的格式作出,并非可以按此格式,也非实质符合这一格式。因此,除非誓词格式被立法会本身以立法的形式修改,否则不可被更改。

  未完成宣誓的法律后果

  若发生以下一些情况,则视为候任议员未完成宣誓的情形。一,誓词内容增加法定誓词之外的字句,或者减少法定誓词的字句;二,以不庄重的方式宣读誓词,包括不按正常的句读宣读誓词,宣读时声音忽大忽小,以咳嗽代替部分字句等;三,在紧接正式宣誓之前或之后高喊口号;四,着装或佩带的饰物有违反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字样或符号;五,手持违反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标语纸牌、横幅等;六,在宣誓过程中作出任何与法定誓词不相容的行为,如撕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七,在誓词内容和宣誓方式方面存在其他抵触基本法的情形。

  由此观之,宣誓时在誓词中添加港独、自决等字眼,已明显违反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即便在宣誓人宣誓的前后两段时间,即宣誓人从座位走向宣誓台,及从宣誓台返回座位,其衣着、行为表现等亦不得违反一国两制和基本法。

  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第一条规定,候任议员若违反法定宣誓程序,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有:一,不得参与立法会所有会议或表决,包括参加选举立法会主席、立法会内设委员会的正副主席的会议。此处立法会会议应当理解为包括立法会大会和立法会内设委员会的会议;二,不得正式就任议员,不得行使议员的权利并享受议员的待遇,包括使用议员的办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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