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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社评:特首梁振英执行基本法准确尽责

  特首梁振英入禀高等法院,就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是否应予梁颂恒、游蕙祯重誓一事提出司法覆核,案件已排期下月三日聆讯。

  必须指出:这是在特区体制范围内解决梁游重誓问题的唯一合法和有效途径,舍此之外,就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再无他途。

  从此一角度而言,梁振英的入禀高院,不仅不是什么干预立法机关,而且正正是特首落实一国两制、基本法和维护特区宪制地位的一次重大承担,不仅无过,而且有功。

  事实是,梁游拒誓及辱国事件自发生以来,眼前事态已非常明显,单靠立法会主席承担责任、单纯囿限于议会内部范围,问题是不可能得到解决的。作为立会主席,梁君彦有其权责上的考虑,根据立会《议事规则》,主席不准两人重誓是要面对颇大质疑与挑战的,而建制派也不可能一次又一次的流会下去。但梁游两人的恶言辱国与议会播独是绝对不能容许的,任由两人重誓而成为议员是不可能的事。

  在如此严峻而又复杂的情形下,问题要怎样解决呢?答案只有一个,就是由特首来执行基本法,落实第一○四条,即:特区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

  而更重要的是,全面、准确落实和执行基本法,不仅是特首的法定权力,而且是其职位和任命上最重大、最关键的一项权责。特首在任上,其他工作都干好了、都干得有声有色了,但如果在全面、准确落实和执行基本法方面没有做好、没有履行到权责,那特首一职就不能够说是出色完成,其他工作做得再好也是白搭。

  事实是,根据基本法政治体制章节第四十三条,特首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特首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就是说,从宪制层面而言,特首既是特区之首,同时也代表中央行使在港的权力,包括不能容许任何鼓吹和推动分离分裂国家的图谋与行为。

  而更不能不指出的是,按照基本法的严格规定,梁颂恒、游蕙祯二人在立法会宣誓就任时拒绝依法宣誓、公然篡改誓词,以粗言恶语公开辱骂国家,已经完全违反了基本法和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特首,梁振英是完全可以履行权责,依法宣布二人不能就任议员。这在法理和权限上都是无可置疑的。但是,梁振英选择了向高院入禀申请司法覆核和禁制令的做法,由法院依法聆讯、作出裁决,如此尊重司法独立、尊重议会地位,还有什么可以质疑和批评的?所谓干预之说,真是见鬼去吧。

  事实已摆在眼前,所谓梁游二人重誓之事,必须、也只能由特首从落实和执行基本法的高度,通过本地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公正和准确的解决,这是进一步确立基本法权威的必由之路,也是对特区三权最好的诠释和体现。

  因此,已排于十一月三日展开的特首提请司法覆核聆讯,将会是特区贯彻落实基本法和法治精神的一次重大体现,在基本法和立会《议事规则》下,梁颂恒、游蕙祯二人违宪违法,公然鼓吹分裂国家,故意拒绝和忽略依法宣誓,两人丧失就任资格,将会是唯一的、必然的裁决结果。

  而在此之前,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必须更准确和审慎依法履行其主席权责,在事件已进入司法程序及未有裁决结果之前,不能改变案件状况,不能再予梁颂恒和游蕙祯以重誓的机会。

  而建制派议员,支持特首梁振英依法施政,落实和执行基本法,维护国家宪制尊严,维护特区议会形象,更是光荣而又重大的责任,必要时再度流会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都是会得到市民谅解与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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