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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裕庆:西方国家如何惩罚议员破坏宣誓程序?

  文|王裕庆

  日前,香港青年新政梁颂恒及游蕙祯在立法会宣誓时公然爆粗辱华宣独,已激起各界强烈愤怒与哗然,并且他们还流窜到台湾,以所谓演讲本土化的名义,来与台湾在地的台独势力结合。

  笔者多年居住在加拿大,并接受西方完整、正规的民主教育,梁游破坏香港立法会宣誓程序的行为,根本就是违背民主价值的做法。笔者查阅了加拿大、美国及英国等国对于宣誓(oath)效忠国家与宪法等各项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发现上述国家对于新任议员因各种个人原因导致宣誓失败或是拒绝宣誓(Failure or Refusal To Take The Oaths),都会有相应严格的法则来处理对待,而非同这些港独分子形容的那样,西方民主社会可在自己国家的民主神圣殿堂议会中为所欲为。

  以加拿大的议会宣誓法案(Parliamentary oath Act)为例,所有加拿大议员都必须宣誓效忠加拿大宪法与英国女皇,且加拿大议会对于因议员个人因素导致宣誓失败或是拒绝宣誓(Failure or Refusal To Take The Oaths)的处罚也相对严苛,甚至还会丧失议员资格要求其席位重选。故加拿大很多议员到了神圣的国会,马上就乖乖的遵守国会规则,履行国会议员必须遵从加拿大人权民主宪章与议会规则,包括依法宣誓。

  就算是支持魁北克独立的国会议员,也不会故意用魁北克独立的言论来破坏加拿大国会要求国会议员对国家与英女皇效忠的宣誓。换句话说,在加拿大的民主体制中,议员可以支持各种主张,不过一旦进入国会后,议员就没有违反议会规定的自由,包括破坏宣誓规则等非民主成熟的行为,更别说还有侮辱国家的言论。

  在美国的议院宣誓制度里,依据《美国宪法》与《美国法典》,美国议员也是必须对美国人民与宪法宣誓效忠。如果故意不依法完成宣誓,当局就有权依据《美国法典》(U.S. Code)的3331-Oath of office(翻译:向单位宣誓条例),来对违反宣誓法律和破坏宣誓程序的议员提出联邦法的犯罪起诉,因依法宣誓是美国宪法规范议员议政投票的基本责任。

  至于一些港独分子推崇的所谓英国民主制度,亦不会容许任何议员破坏国会宣誓程序。在英国议会宣誓法1866(Parliamentary oath Act,1866)中,明确规范议员无故造成宣誓失败(Failure),不旦规定会一罪一罚,每次罚500英镑,还会马上停止其议员职务。

  总之,拥有成熟民主制度的国家与地区,都不会容许任何议员违反宣誓对国家效忠的程序规定,中国香港当然也不例外。这些港独分子破坏香港立法会宣誓过程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西方民主原则的精神。奉劝一些支持港独分子的西方人士,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些人的行为不仅破坏香港民主,同样破坏了西方民主制度应有的核心价值观。

  遵守议会规则,是民主制度最基本的常识。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台籍博士生,常年居住过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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