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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蕙祯梁颂恆无权再宣誓

  文/崔宁

  政府律政司昨日已就青年新政游蕙祯和梁颂恆重新宣誓问题,代表特首向法院申请紧急聆讯,寻求司法覆核许可,要求推翻立法会主席梁君彦的裁决,禁止两人再次宣誓。律政司的这项行动,是严格执法、捍卫香港法制、维护法制尊严的必要举措,亦得到社会各界人士支持。

  上周三,在立法会首次会议期间,青年新政两位候任议员,游蕙祯和梁颂恆,在宣誓仪式上不愿表明效忠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不仅未能完整正确宣读誓词,还借机用言辞侮辱国家和民族,宣扬港独主张。一石激起千层浪,他们的这种恶劣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宪法、香港基本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引发香港社会公愤,谴责之声至今不绝于耳。负责监誓的立法会秘书长依据法律授权和规范,裁定两人的宣誓无效,并禁止两人出席之后举行的立法会主席选举。从法律上讲,侮辱国家民族、宣扬港独主张,是挑战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中明确的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未能完成宣誓,依据香港法例中的《宣誓及声明条例》,已丧失了议员的资格,已不能履行议员的职责。

  监誓人已给两次机会

  两人的表现,香港市民都有目共睹。他们不愿意,也不按照法律规定的誓词进行宣誓,是主观的、自主的表现,并不存在外在因素影响,而且监誓人亦再次给了他们机会,然而两人都依然视法律规定如无物,视庄严的宣誓仪式如儿戏,将立法会当作侮辱国家民族和宣扬港独主张的场所。故此,宣誓无效成为必然,失去履行职责的资格亦是必然。

  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昨日以他自己的所谓两原则,裁定游蕙祯、梁颂恆等五人宣誓无效,但是,可于今日在立法会重新宣誓,条件是只要提出书面要求。其他人先不说,游蕙祯和梁颂恆根本就没有重新宣誓的权力,也不符合法律上重新宣誓的必要条件,允许重新宣誓是违反法律根据的裁决,律政司寻求司法覆核是正义之举。

  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和香港法例中的《宣誓和声明条例》,新一届立法会议员的宣誓,在立法会首次会议举行,并在选举立法会主席程序之前安排,由立法会秘书监誓。故此,上周三的立法会宣誓,监誓人和宣誓程序及誓词内容都是依法依规安排的。立法会秘书长陈维安的监誓权来源合法,行使权力依法有据,而对游蕙祯和梁颂恆作出裁定,指出游的展示令他质疑她是否了解议员一职,对梁宣誓时展示的标语,质疑他未必理解立法会誓词,故此两人的宣誓无效。

  宣誓无效已丧失资格

  现有法律并没有给在宣誓时故意或出于某种原因有意做出某些行为或改变誓词内容,致宣誓被裁定无效者,再次宣誓的空间。若要具备可以重新宣誓的机会,都是因为某种客观原因,诸如在所安排的宣誓时间,未能出席,或在宣誓时疏忽而出现誓词错漏等,这些都不包括故意甚至刻意在宣誓时展示与誓词内容相抵触的物品,将与誓词相抵触的文字内容加入其中,更不用说利用宣誓这个庄严时刻,作出侮辱国家和民族,伤害国人感情的恶劣行径。

  游蕙祯和梁颂恆两人的宣誓,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的,两人的言行有目共睹,市民大众都是证人。两人重新宣誓的要素根本不具备,法律也没有给那些一而再地将宣誓变为宣战者更多的空间。两人被裁定宣誓无效,依法便自动失去了议员资格,不能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两人根本没有重新宣誓的资格和权力。立法会主席也没有法律依据要给予两人这样的机会和权力,而是应该严格执行法律,依照基本法赋予的职责,担负起落实基本法相关的具体职责。

  再宣誓亵渎法治精神

  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立法会主席不应该为两位因主观故意或刻意令宣誓无效的候任议员,安排重新宣誓,而且只提出要游蕙祯和梁颂恆本人提出要求,这明显是法外开恩。两人刻意改变誓词内容,两人的港独行径,侮辱国家民族,伤害香港社会的行为,统统都可以视而不见吗?都可以轻轻带过吗?香港社会愤怒的声讨,难道就不是民意吗?

  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作为港人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部分,法治的基础决不应该被动摇,法治的环境需要悉心维护。绝对不能因为游蕙祯、梁颂恆所代表的激进港独势力,有一些的支持力量,有一定的市场,就加以纵容、姑息,而将法律的威严和国法家规抛诸脑后,令社会受到无形的伤害。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仅体现于法律规范的全面,更在于执法的严格与毫不留情。游蕙祯、梁颂恆宣誓无效,缺乏重新宣誓的必要因素,依法已经丧失了议员资格,哪里还有重新宣誓的权力?允许两人重新宣誓,亵渎了法治精神。

  基本法赋予行政长官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其他法律的重要职责。对于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对游蕙祯和梁颂恆的裁决,律政司代表行政长官提出司法覆核,是合理合法决定。香港社会建制内的重要机构,对一国两制实践都承担着重要的责任,故此尊重国家宪法、落实香港基本法和严格执行现有各项法规条例是十分重要的。律政司的举动,对最终解决宣誓风波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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