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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社评:不依法完成宣誓就不能就任议员

  特区新一届立法会今日开启,会期四年,七十位地区直选及功能界别候任议员已于上月顺利选出,他们今日晋身庄严议事堂要做的头一件事,便是依法宣誓就任。

  在法治社会,宣誓就任是任何一个法定机构以至民间团体换届的指定动作。在特区,特首及主要问责官员、终审法院大法官等,都要在中央领导人面前庄严宣誓,才能正式开始其任命,履行职务、落实权责。特区立法会既为特区权力架构组成部分,议员宣誓就任自然就是一项必不可少的首要程序,而且过程必须严格依照宪制及法律规定进行,才能与其所执掌的立法大权相匹配,也才能突显议员向特区负责、向选民负责的承担与责任。

  有关特区立法会议员宣誓就职,最重要的宪制与法律规定有两项,一是基本法第一○四条,二是《立法会议事规则》及其下的《宣誓及声明条例》,前者属宪制规定,后者为本地立法,两者回归以来已在五届临立会及立法会中落实执行。

  而基本法第一○四条,内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而《立法会议事规则》及《宣誓及声明条例》规定的议员誓言内容为: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相关条例还具体规定:议员不论新旧,一律均须宣誓,如任何人获妥为邀请作出本部规定其须作出的某项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a)该人若已就任,则必须离任。(b)该人若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

  在这里,议员宣誓就任时的誓词内容,以及拒绝宣誓所可能导致的后果,都已经白纸黑字讲得一清二楚,不存在任何含糊、或可以钻空子的地方。

  其中,必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是整篇誓词的核心和精髓所在:身为特区立法会议员,自然就要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不然如何履行好行政立法关系,有效监督和配合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又如何可以做到基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立法会十项职权,包括制订法律、通过财政预算案、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辩论特首施政报告、对政府工作提出质询以至弹劾特首等如此重大的职能?

  就是如此一份法理严谨、合情合理的誓词,对任何一位需要宣誓就任的候任议员来说,都只应该是一项光荣和一件心悦诚服、乐意准确完成的美事,而不可能、不应该存有任何质疑以至抗拒之意。

  然而,事实摆在眼前,偏偏就是有少数新当选的年轻议员,连日纷纷在作出预告,表明今日宣誓就任时会额外加料,包括在誓词之外加上其他一些说话或动作,或者在宣誓时由其他人高举标语牌,而内容赫然都是什么自决和港独!总之就是不会依法严肃、准确地完成整项宣誓程序。

  少数反对派候任议员的这种做法,不仅无理、荒谬,而且绝对是违宪和犯法的。国家宪法不容分裂国家,包括行动和鼓吹;他们在参选时亦曾签署拥护基本法包括香港是国家不可分离部分的确认书,如果他们今日在宣誓时作出他们扬言要作的举动,一则违反国家宪法,二则作出虚假声明,是严重的违宪和违法行为,后者在港更属刑事罪行,一旦两罪俱发,不仅议员当不成,还要准备承担刑责!

  事实是,少数新当选的反对派议员,如果连宣誓就任这样严肃、庄重的程序都要加以破坏,如果连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这样最起码、最温和的要求都不愿遵守,那么,结果只能有一个,就是你们根本不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

  任何候任议员不严肃、准确、依法完成整个宣誓程序,就不能就任,就不是议员,原则不能让、底线不能退,如此而已,岂有他哉!

本文为新时社报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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