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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亭:“粗口”宣誓侮辱港人 取消资格以儆效尤

  文|李继亭

  昨日反对派立法会宣誓的表演,堪称是香港议会史上最丑陋的一幕。以粗口辱骂全体港人,以港独标语与口号践踏基本法,以违法的誓言破坏本地法例,这不仅是对法治尊严的破坏、对立法会本身形象的破坏,更是对全体香港市民的侮辱。然而,反对派莫以为可以做骚成功,他们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一、在未正式成为议员之前,其所有言行皆要面对法律的追究,并无任何豁免权;二、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如果此三人下周三继续拒绝遵守法律宣誓,则要面临被取消就任资格的惩罚,而毋须由议员投票通过;三,有关空缺将重新补选,而宣示港独立场者亦无资格成为候选人。

  看到昨日立法会的一幕,许多市民都会感到痛心疾首,何以香港特区立法会沦落到如此不堪的地步。反对派拉布、突袭流会固然是破坏会议的手段,但毕竟没有明显的违法违规,但宣誓是一项庄严的行为,最终出现公然以粗口辱骂自己民族、自己国家的地步,甚至打出港独的旗号,这种泯灭良知、践踏法治、挑战市民容忍底线的做法,无异于自取其辱,自绝于市民。

  第一,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但是,这些规定皆是以议员作为前提。而包括游蕙祯、梁颂恒、姚松炎三人,并没有完成法律所规定的正式宣誓,并非正式议员,因此以上的法律规定并不适用于他们。换言之,他们与普通人一样,其在立法会的一切言行,都要面临法律的追究,如果言行出格,更随时可能被警方逮捕。

  立法会不是法外之地,全体市民都要遵守所有法律,全体议员也都要遵守;全社会都要适用的所有法律,立会也都要适用。昨日的宣誓以及下周三的宣誓,立法会秘书长都要履行自身的法律责任,保证整个宣誓过程安全有序,有权要求保安维持正常秩序和议事厅的安全。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反对派三丑没有任何法律的保护衣。

  第二,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以及《宣誓及声明条例》的规定,宣誓是立法会议员正式就职、开始工作的必经法定程序。没有依法严格、庄严、完整宣誓的议员,法律上就没有正式就职。

  立法会议员须作出之誓言的实际格式由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声明条例》(《条例》)订明。《条例》第19条亦规定该誓言如在选举立法会主席之前作出,须由立法会秘书监誓。而《条例》第21条订明:如任何人获妥为邀请作出本部规定其须作出的某项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a)该人若已就任,则必须离任,及(b)该人若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

  游蕙祯、梁颂恒、姚松炎等人,如果拒绝下周三的宣誓机会,或者继续以各种方式作出违法、不合规定的宣誓,则可被视作拒绝该项誓言,结果只有一个,即是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而作出这一决定的,毋须由立法会议员投票,只需立法会秘书处报请立法会主席后作出裁决,立即生效。

  第三,或有反对派认为,基本法第七十九条已规定,立法会议员只有在七种情况下才会失去议席,包括当中的第七项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但是,如果要适用该条,前提是相关人士必须是议员,但显而易见,三丑并无此资格,不受该条法律的保护。一旦主席宣布其议席被取消,则相关席位将进行补选。

  而根据2011立法会(修订)条例(即俗称的递补机制),立法会需要就空缺的议席作出补选,而被取消就任资格者,是否能直接再度参选,亦是一个疑问。更重要的是,宣示港独立场者,如游蕙祯、梁颂恒等,显然违反其参选时所签定的声明,无法成为补选的候选人。

  如果真的出现这种局面,游、梁二丑必定会采取司法覆核举动,但这并无法改变结果。事实上,根据夏正民法官于2004年的判决,作出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誓言,乃所有候任立法会议员的强制性宪制责任。立法会议员必须以符合《条例》的方式及形式宣誓。夏正民法官亦指出,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的誓言并非虚言,而是一项庄严的声明,表明宣誓者承诺受特定行为守则约束。如议员以不符合《条例》的方式或形式作出誓言,因而改变誓言的实质意义,其誓言便违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属不合法及无法律效力。立法会秘书并无权力为此等誓言监誓。

  要么按规定不折不扣地作出合法宣誓,要么就要面临就任资格被取消的结果,二者择一,并无任何妥协的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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