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屠海鸣
港独立法会宣誓风波扰攘一个月后,昨日高等法院传来令人振奋的消息。法官区庆祥作出三个非常清晰的判决:一、梁游二人宣誓违反基本法与本地法例,违法无效;二,取消两人的议员就任资格,议席悬空;三,立法会主席无权再替二人监誓,颁禁制令。这一判决是香港回归近二十年来,维护一国两制精神和基本法权威,立场最清晰的表态,不仅终结了因港独闹事对香港带来的严重政治危机,更巩固了香港在一国两制下的宪制秩序,重挫港独气焰,重扬法治尊严,重振市民信心,可以说是一国两制的胜利,是法治的胜利,亦是民意的胜利。
昨天判决更为重要的是,判决的措词和理据,以前所未有的肯定语气,对人大常委会释法决定作出了积极回应,强调对香港所有的法庭均具有约束力,一国原则是香港特区的基石。自此,特区确立了反港独、维护国家主权、维护基本法权威的标誌性案例,对日后同类案例均有高度的指引、准确的参考和广泛的借鉴,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从十月十二日梁颂恆、游蕙祯在立法会借宣誓来宣独以来的一个多月,本港社会出现了空前的共识,强烈要求褫夺公然违宪违法、辱国辱华的港独候任议员资格。而反对派以及一些获得境外政治势力支持的政客,则不断製造政治事端,试图转移公众视线,替梁游二人护航。所幸,在人大常委会十一月七日作出释法决定后,将困扰香港多时的法律问题予以阐明,进一步遏制了港独气焰。但人大释法如果无法在特区得到落实,终究难以达到维护基本法权威的目的。因此,昨日法官的判决,自然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而通过对法官判词的全面解读,广大市民可以发现和释怀,当中具有非常积极的正面效应和意义,将对香港未来立法会运作、对香港政治生态、对香港社会健康发展,都有广泛和深远影响。
强调一国原则 重申释法约束力
法官除了判决梁游二人的宣誓违法无效、议席悬空,以及颁布禁制令禁止立法会主席再次为二人监誓外,最令人瞩目的判决理据在于,以非常明确的语气重申了两个原则性问题:即一国原则、人大释法最高地位原则。例如,判词中指出:于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赋予的权力,正式颁布对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含义的解释。该解释对香港所有的法庭均具有约束力,而法庭应落实该解释。法官同时指出,因为客观及明显地,梁游二人并不承认一国两制的原则及该原则下一国的重要性,终审法院亦已清楚确认,该等原则是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石,以及奠定建基于基本法的香港宪制模式。
这个十分清晰的表态,是在以实际的案例再次表明特区法庭对人大常委会释法的遵从,以及对维护一国原则的不可妥协立场。这是对包括公民党吴霭仪等政客早前撰文煽动法庭拒绝遵从释法的有力反驳,亦是彻底灭绝了港独势力的侥幸心理。这一法理立场的重申,在过去二十年来的数百宗案例中,显得尤为重要与珍贵。特别是在反对派发起黑衣游行攻击、抹黑人大释法,意图否定人大释法权之后,这一判决等同于重重掴了反对派一巴掌。人大释法对香港所有的法庭均具有束力,而法庭应落实该解释、一国原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石,这是表明特区法院对一国两制下司法制度的再次认可与遵从,亦是重创反对派乃至反华势力亦图借释法来破坏一国两制、诋毁基本法、损害香港繁荣稳定的图谋。
驳不干预原则 法庭具最终裁判权
除了重申国家主权原则外,法院判决更驳斥了反对派过去一段时间以内部事务论、不干预原则的三权分立为由,攻击法庭无权审讯特区立法会的内部事务。法官在判词中明确指出,不干预原则源自英国实行的三权分立原则,而英国亦实行国会至上原则,以及没有明文宪法。法庭认为,三权分立原则的应用范围及限制必须受限于并考虑到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特殊情形,特别是该司法管辖区是有明文宪法。
判词并指出,《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9及21条,以及人大常委会解释第(四)段,均没有明文指出监誓人有最终决定权,裁定一项宣誓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及香港法例。因此,尽管立法会主席或立法会秘书有附带责任及权力,在有实际需要时去判定一项誓言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但法庭亦裁定,对于本案有争议的事宜,法庭是有最终的判决权。
长期以来,反对派一直散播所谓的三权分立原则,不仅拒绝承认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决定,更拒绝接受特区政府与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所享有的权力,并试图将立法会的权力无限扩大。之所以要这么做,目的就是要在特区内部开一个无王管的权力机构,可以不受中央、特区政府、法庭的制约,包庇港独等极端势力,甚至替反华势力侵入特区做好必要的制度安排。然而,昨日法官的判决,实际上是彻底粉碎了反对派这一图谋。当然,法官申明的法庭有最终判决权并非绝对的,正如判词中所指出,必须受限于并考虑到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特殊情形,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具体法律条文,因此,法庭并没有僭越权力,对立法会内部日后可能出现的违反誓词行为,仍然具有判决权力。
奠定反独案例 证释法必要迫切
通过对以上数个原则作出阐明,法官在此宗案例中,实是确定一个具有标誌性意义的案例,尤其是在应对港独等挑战一国两制的言行,必须且只能以基本法以及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作为依归。正如判词所言,根据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含义事实上规定当选的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真诚、庄重地依照《宣誓及声明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所订明的立法会誓言进行宣誓,并在内容及形式上符合有关规定。假如他不论在形式或内容上故意拒绝作出立法会誓言,所作宣誓即告无效,而其就任议员的资格亦被取消。
法官通过多次对人大释法内容的援引,实际上是在反驳了反对派没有必要释法的言论,证明释法的必要、必须、迫切性。此外,目前涉及无效宣誓案的,除了刘小丽外,还有其他多名反对派议员。笔者注意到,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昨天发表谈话,他也称此宗案例对日后同类案件具有指引作用。相信本港真正的法律权威都会认同汤先生的观点。因此,多名反对派议员能否保住席位已成为巨大的疑问。虽然,梁游二人已经宣布将上诉到终审法庭,而终审法庭最终如何判决仍是未知之数,但是在关乎一国两制的大原则上面,不可能会出现翻盘性的判决。可以说,区庆祥法官给特区立了一个具有重要参考和积极意义的判决,不仅是涉及当前,且会影响至未来一切涉及港独的案件。这正是本港绝大多数市民的真正愿望和强大民意,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一国两制在本港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维护基本法权威,维护广大市民福祉,没有任何妥协的馀地。
昨日行政长官梁振英回应记者提问,表示将会应法庭判决而研究相应的行动。立法会主席梁君彦亦表示尊重判决,认同法庭拥有最终的判决权,不会再替梁游二人宣誓,港独势力将难以在特区的建制内部立足,一国两制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可以说,此宗案例是一国两制的胜利,是特区法治的胜利,更是民意的胜利。判决是回归近二十年来最令人振奋的审判决定,不仅佔据了法理高地,也佔据了道德高地、民意高地!
作者为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常务副会长、港区上海市政协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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