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全票通过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资料图
文|郑赤琰
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本来就是宪制赋予的权力,天经地义,毫无质疑的余地。可是,每一次释法后,香港的法律界便有人跳出来说三道四。这次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一〇四条的释法,大律师公会有人盗用会的名义召集了二千人穿黑衣游行抗议(被该会主席指为没得到公会授权,不能代表公会,是私人行为)。他们说,释法破坏了香港的司法独立,也破坏了香港的三权分立,穿黑衣表示香港法治已死云云。
面对刻意丑化与抹黑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论调,法律界也不乏有识有心人士挺身出来,拆穿那些谎言。对于法律界来说,被谎言骗到的机率应该归零,除非刻意向自己的政治立场作出妥协。可是对于一般非法律界的普罗大众,他们被谎言骗到可就难免了。正是为了对谎言消毒,亚太法律协会日前举行了一个座谈会,题目是《后释法的宪制、法治、民主》。笔者受邀作主讲嘉宾之一。召开座谈会,意在以法律知识教育为主,让市民有机会参与座谈会,知道什么是谎言,什么是知识,以免受到误导,变成法治社会的负能量。
主办单位深感到,港人很有必要认清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与特区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的关系,对此建立一个正确的认识,是不是有人大释法便会破坏特区的司法独立?是不是有人大释法便搞乱了三权分立?针对这两个问题,本文简明扼要加以论述。
就说人大释法与特区司法独立的关系。要了解人大释法有无破坏特区司法独立,必须先了解什么是司法独立。最简要易明的说法就是:法官依法审理案件与其对案件的判决,除了不受任何不相关或相关的人干预外,更重要的是法律条文要直截了当,不存在模糊的空间。前者是否被干预,是事实的问题,不难排除而保证法官依法判案,保住其独立判断,也保住司法独立。后者涉及法律条文。当初立法时,主观愿望当然是自以为直截了当,可是客观条件远比主观愿望复杂。
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司法训练的专业要求很高。偏偏是参与立法的议会太讲求一人一票的民主选举,强于选举技巧的候选人却未必是强于制定立法条文的人,因此订立出来的法律条文往往便会有模糊空间,又或是模棱两可。这样不但无助于法官判案,还会触发控辩双方的争持不下,增加了法官判决的难度。在此情况下,便有必要采用上诉的制度,目的是由更高一级的司法人员审查一审及二审有无问题。若仍有疑点,最后会上诉到最高的释法机关。一旦要动用释法机关时,往往还要由法律追究到宪法条文。
为什么国家有了法律还要有宪法,是先有宪法才演绎成法律条文,宪法是母法,法律是子法,主从关系清清楚楚。也正是因为法律条文有模糊空间,才有必要制定宪法作出最终话事权。一旦案子要上达到终审庭时,如果要拿出宪法的权威来定案,此刻便会劳烦具有解释宪法的机关作出释法,在美国是宪法法庭,在中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由上所述,说明了人大释法,或是国外宪法法庭释法,绝非是上级法庭破坏下级法庭的司法独立,而是保证涉案者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处理。只有不枉法才是真正的司法独立,否则错判才是司法的致命伤,错判才是有损司法独立。释宪机关及时作出释法是维护司法独立(只有零错判才能保住司法权威,才能让法庭独立判审)。
因此人大释法,不是破坏特区司法独立,而是维护司法独立,不要是非不辨!
其次说到释法与三权分立的关系。在亚太法律协会的讲座上,笔者不提香港有无三权分立的问题,有关这问题笔者早就在本报撰文阐述过,并指出作为管辖香港殖民地的英国,本身就非三权分立,最早指英国为三权分立是出于法国学者查德斯鸠的错误,并因此误导了美国作为其建制的模式。但是在其实践二百多年的经历中,三权中的行政、立法与司法并非分立为彼此权力完全对立,而是互相制衡(即Check and Balance)。就权力论,三个机关各司各权内的事,如果依法依权办事,彼此没权干预,因为不属自己权力范围内的事,管不上。可是一旦越法滥权,便要受到其他两权的制衡了。具体的案例可以水门事件(Watergate)来见证。此案涉及尼克松总统,他被控指使下属在酒店装上偷听器以盗取民主党选举总部的情报。联邦调查庭要总统交出录音带以证明他有无涉案,但他拒绝交出录音带,抗辩的理由是司法机关无权索取行政机关的机密文件。最后动用了宪法法庭释法,结果裁定三权分立没授权任何一权有犯法的权力,为了查案,总统无权不交出文件。这个释法立刻叫尼克松无所遁形。立刻辞职谢罪,由副总统接任。
由此可见,即使以三权分立来看人大释法,那怕是释清了第一〇四条有关宣誓的条文,澄清宣誓法律,也谈不上干预了行政、立法与司法三权的运作。正如水门事件案例所指:执法的权力机关并没被授权犯法,既然立法会出现了游梁违法违宪、借立法会宣誓的平台高举港独旗帜,不但触犯了宣誓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触犯了《基本法》第一条(分裂国家领土主权)。立法会因此身陷法律纠纷,属于被告,那有被告自审自裁的?因此交由行政当上原告,由法庭审裁。整个案子法理清清楚楚,何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干预三权分立?要港人不被误导的最简单易明的说法是:任何权力机关都没有犯法的权力,有犯法受法治,不是破坏权力机关,是保证权力机关不滥用权力。就是这么简单,没有什么深不可测的学问,港人不要被误导!
(作者系原中文大学政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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