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关昭
全国人大释法后,梁颂恆、游蕙祯失去议席已成事实,虽然高等法院尚未就特首及律政司司长提出的司法覆核作出裁决,但特区各级法院必须遵从人大释法的决定是不容改变的。
而在此一问题上,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已经表明,只要法院作出梁游两人不符资格的裁决,他便会宣布取消两人的席位。
在这里,人大释法、法院裁决、主席执行,法理层面上层次分明,权责上也是各有所属和并行不悖的。
那么,除梁游以外,当日宣誓时也古灵精怪的多名反对派议员,他们的宣誓是否有效?议席又是否可保?
还有,他们当日的宣誓有效与否,又该由谁人来决定?是法官还是监誓人即立会秘书长、还是立法会主席?这都是当前各方关注的问题。
就有关问题,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大法律系教授陈弘毅昨日在一个电台节目中指出:今次释法后,需要澄清某些法律问题,如法院有否有权力去覆核监誓人或者主席就宣誓的决定。有些议员已宣誓,监誓人亦已判断其宣誓有效,这些情况下,法院会否如此容易推翻监誓人的裁定,认为宣誓无效?值得研究。
陈弘毅是一位严谨的法律学者,提出的意见通常都是中肯和有见地的。就本次人大释法和特区法院处理具体案件的关系,他提出了一个法律上需要相适应的问题。
毫无疑问,人大释法必须依法落实,是处理有关事件的大原则和大前提,对一些在宣誓中明显违反誓词,即既不拥护基本法、亦拒绝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甚至鼓吹港独的议员,即使当日监誓人或主席并未宣布其宣誓无效,今日人大释法后应该重新作出审视和处理。这不代表监誓人或主席做错,而是释法已有明确的解释,就必须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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