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呼和浩特8月19日专电(记者刘懿德)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400余万元,有80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交通厅原副巡视员袁志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判处袁志刚有期徒刑14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袁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2400余万元,构成受贿罪;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80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志刚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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