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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衣游行”者对“港独”何曾有半句质疑

  文|王刚

  为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反对派发起一场所谓的法律界黑衣游行,其间不断攻击甚至抹黑人大释法决定,声称破坏特区司法独立、破坏一国两制信心。这场看似在扞卫司法独立的游行,实际上是在偷换一国两制之下司法独立的概念,是在意图否定人大常委会所拥有的宪制释法权力,将特区被授权下的相对权力,无限扩大到绝对权力。

  然而,可悲的是,在面对港独嚣张言行,尤其是在立法会以宣誓行为去挑战国家主权的行为,这批黑衣者,何曾有过半点质疑?如果他们真的如此认同基本法规定下的法治,就应当在第一时间站出来游行以表达扞卫一国两制的态度。显然,这些人所持的是漠视国家主权的双重法治标准。

  游行尽管是打着法律界名义,但实际上是由公民党立法会议员郭荣铿发起,主要参与者亦是一些站在前台的政治大状,能否代表真正的香港法律界亦是疑问,连大律师公会、律师会都没有代表参加。在掺杂众多亢奋的学生之后,游行据称有近三千人,号称历次释法以来最多一次。然而,到底这批人所抗议的是什么、要主张的又是什么,实际上他们自己也无法从法律原则上自圆其说,因此只能以政治口号来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

  特区司法独立非绝对独立

  如果说是按其口号,要维护特区的司法独立,那么,他们应当明白司法独立并非绝对的,是获基本法授权下的独立,而基本法又是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更重要的是,一国两制的最核心一点即是一国之主权,但港独已经严重动摇这一核心原则,这才是真正破坏香港特区司法独立的元凶,这点难道反对派法律界看不到?至于说,游行是要抗议人大释法,那么更是错得离谱,不论是以国家宪法还是香港特区基本法规定,人大常委会都拥有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既然这是人大的宪制性权力,又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的原则,而回归以来加上此次仅有五次释法,其中一次还是由终审法院主动提请,那么,又如何能说得上人大常委会有权用尽?

  平心而论,回归以来,人大常委会已经非常克制,非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轻易动用释法权的。事实亦证明,每一次释法,反对派都狠批称摧毁法治,但每次释法都是在替香港解决重大的法律问题,市民对此自有公论。而此次面对港独候任议员的立法会宣独行为,一国两制以及基本法都受到严重冲击与挑战,人大常委会如果不采取必要的基本法条文解释行为,不仅是严重的失职,更是无视特区实质上存在的宪制危机。因此,公道而言,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其正当性、合宪合法性,都不应当被黑衣游行所如此攻击抹黑。

  讽刺的是,黑衣游行口口声声说是要扞卫司法独立,但对于港独如此严重破坏一国两制、违反基本法的做法,从来没有任何起码的质疑声。

  当10月12日梁颂恒、游蕙祯作出港独宣言时,李柱铭、郭荣铿、吴霭仪等人,有没有公开的批评?当港独暴力冲击时,这些人有没有公开以维护法治为名作出批判?没有,公众从来没有看过这些人对港独有哪怕一句的质疑。既便是在黑衣游行当晚,亦没有人表达任何尊重国家主权的言论。

  检控人员参与游行应受谴责

  有传媒报道,当天游行有多名律政司的公务人员,包括刑事检控科人员等。访问其间,这些人声称怕被认出所以要求匿名。此事足以说明参与黑衣游行的虚伪。既然你是政府人员、受公帑发薪,就算不支持释法也应当保持必要的中立,何以能如此鬼鬼祟祟?敢做不敢认,敢游行又不敢表示自己的真实身份,这与旺角暴乱中蒙面暴徒的做法有何区别?对这种人必须予以谴责,有本事、有承担的话,就请大大方方辞职,不要在政府部门受委屈。当然,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参加过游行的黑衣者,总有人会有记录。

  一个再基本不过的原则底线,反对派的法律界人士至今都不愿意去认。在香港宣扬和推动港独,属于香港基本法第23条明确规定禁止的分裂国家行为,从根本上违反香港基本法第一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12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等规定。宣扬港独的人不仅没有参选及担任立法会议员的资格,而且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反港独这一红线、底线,人大常委会释法是必要、必须,更是必然的结果。

  第一次出现黑衣游行时,公众或许会感到吃惊,但当黑衣游行不断出现时,那点仅存的公信力已经在不断被消耗。说到底,在反港独立场上,民意已经十分清晰。回到基本法规定的宪制秩序,遵从人大释法决定,是反对派最需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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