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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巩固“一国两制”百利无一害

  文|李继亭

  因应香港特区内部出现嚣张港独言行,报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准备释法以阐明国家主权原则。这是属于大是大非原则问题,不容含糊。然而,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却认为,人大不应释法,并指释法会破坏一国两制,对香港百害无一利云云。这显然是对一国两制极其错误理解。如果连一国原则都无法在香港受到尊重,两制何异于浮沙之城?人大释法的根本出发点,并不要是干预特区内部事务,而是基于国家宪法与基本法所赋予宪制原则,进一步巩固一国两制的制度基础。因此,人大释法不仅对一国两制准确落实有利,对化解香港当前以及未来政治症结有利,对维护香港繁荣稳定有利,对七百万市民福祉有利,可谓真正百利无一害,必定会受到香港绝大多数市民支持。

  释法消息传出后,各界高度关注。当然,一些反对派政客出于不同政治利益考虑,一提到释法就极力攻击,千方百计要将人大释法权妖魔化。大律师公会循例发出声明,称释法百害无一利。主席谭允芝在接受访问时虽然认同人大有此释法权,但却称,如果法庭已展开司法程序又未终审完结前,人大常委会就议员问题释法,是前所未有,她担心会引起坏先例。一些人从原则上否定释法,一些人则从法律技术性角度否定,不论从哪个角度,我们且不论其背后真正目的,但一个基本共同点是,对一国两制严重错误理解。在回归祖国近二十年来依然如此,则不得不令人感到吃惊。

  首先,人大释法是宪制权力、宪制责任、宪制义务。

  人大释法权力并非来源于基本法,而是国家宪法。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全国法律,基本法解释机制建基于和受制于中国宪政体制。基本法解释机制法源规范体系还包括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国务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相关规范。基本法第158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基本法最终解释权,但这项权力并不只源于基本法,而是直接来自《宪法》第67条,立法法亦有类似规定。这说明,基本法解释机制来源于并受限于国家宪法体制。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法律依据的。第四十七条亦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由此可知,人大常委会所拥有的是宪制性权力,绝非某些反对派口中所言的无权释法。更重要的是,当前出现的是极其严峻宪制问题,港独公然挑战国家主权原则,篡改立法会议员誓词,宣示港独主张,甚至公然用支那来辱骂自己国家与民族。可以说,当前是回归近二十年来最严峻的宪制性危机。如果不对此作出必要回应,从宪制性法律层面去明确一国原则,则港独势将摧毁一国两制。因此,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是宪制责任与义务,没有任何妥协余地。

  其次,人大释法不会破坏特区法治,相反有助特区处理未来一系列法律挑战。

  按照反对派逻辑,香港实施一国两制,拥有终审权,若人大释法就是对特区司法权的破坏,而此次释法更是在法庭审理前释法,开了坏先例,破坏也就更大,云云。但事实并非如此。回归近二十年来,人大常委会共释法四次,分别是1999年居港权案、2004年的政改、2005年的特首任期、2011年的刚果案。四次释法,每次释法时都有批评称破坏香港法治,但事后又一再证明特区的独立终审权根本没有任何损害。不仅如此,每次释法都是在化解香港法治与社会危机。如居港权是帮助香港社会度过严重人口压力;刚果案更是应特区终审法院的要求而释法,澄清了国家有限豁免权问题。

  而所谓进入司法程序又未审理结束而释法会开坏先例,更是误导视听。且不说人大释法的权力、释法主动性不容置疑,仅以过去事实而言,如果人大在特区法庭判决后再释法,所受到的批评岂不更严重?1999年终审法院作了错误判决后,迫使人大常委会释法决定,反对派便疯狂政击称摧毁特区法治。难道大律师公会会接受法庭判后人大再释法的决定?任何有政治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绝不可能之事。在大律师公会眼中,任何时候释法都不会接受,所谓时机不过是推搪藉口而已。大律师公会如果真的如此维护一国两制、维护特区法治,那麽在港独肆虐之时,在梁游公布篡改誓词挑战国家主权底线之时,就应当发出义正辞严声明,但市民并没有看到。

  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根本出发点,绝非要破坏特区内部事务,而是当前所出现的问题已经严重威胁一国两制,再不作出及时必要解释,情况定将朝恶化方向发展,势必会动摇一国两制根基。及早化解问题,实际上是对香港特区巨大帮助,更是对特区法院的有力支持,是真正百利而无一害,相信这亦是绝大多数香港市民所希望看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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