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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果断遏“独” 合宪合法顺应民意

  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把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议案列入议程。解释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和职责,不过与以往释法不同,此次因为本港有人藉立法会议员就任宣誓公然辱国播独,性质极其严重,直接危及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冲击一国两制底线,破坏两地关系,损毁香港繁荣稳定,因此中央果断出手,主动释法,依法惩处港独,不容侮辱国家、鼓吹港独的搞事者有任何机会混入立法会。人大释法既是行使宪制权责,亦是回应本港主流民意诉求,维护香港整体利益,确保一国两制在港实践不走样、不变型。

  香港回归至今19年来,人大释法总共只有4次,显示中央审慎用权。而且人大每次释法都有效厘清了法律争议,为法院判决提供明确依据,不仅没有破坏本港的司法独立,反而起到释疑止争、凝聚共识的积极效果。人大过去4次释法,涵盖政制、外交、内地人士居港权等不同方面,但尚不涉及危害国家统一、领土完整的大是大非问题。

  相比之下,导致今次释法的立法会宣誓风波,涉及的问题性质更加严重。有人利用庄严的立法会议员宣誓就任机会冒犯国家,鼓吹港独,明目张胆分裂国家,严重违反国家宪法、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明显超出香港内部事务的范畴。中央如不及时出手制止,势必动摇一国两制根基,威胁国家主权、安全。遏止港独失控泛滥兹事体大,更显出此次人大释法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必须通过释法向香港传递清楚信息,中央在港独问题上没有任何妥协退让余地。对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的宣誓问题进行清晰解释,不仅针对目前情况,更在于长远有效遏止港独,彻底阻止港独分子混入香港建制架构,不容港独分子在香港的建制架构内兴风作浪。

  对于此次人大主动释法,反对派和一些人士指,目前法庭即将就宣誓事件的司法覆核作出裁决,且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项写明,解释基本法的案件去到最终定案的时候,终审法院应该向人大常委会呈请释法,因此现阶段人大主动释法并不妥当,更有人指未审先判,令港人忧虑。这种说法,是对香港在基本法下新法治的片面理解甚至是曲解。事实上,释法是中央拥有的宪制性权力。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法律的职权,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终审法院就有关居港权案的判词中更写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基本法的主动解释权,且其解释权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可见,人大释法根本就是香港司法制度的固有部分,基本法规定终审法院应该向人大常委会呈请释法,但不代表一定要有案件在终审法院才可以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未有案件之前可释法,法院完成判决后亦可释法。

  此次人大之所以要主动释法,就是因为宣誓风波所引发的严重后果不断浮现。今届立法会开始至今近1个月,受宣誓风波困扰,几近瘫痪,社会陷入严重内耗,本港各界忧心忡忡,主流民意一面倒强烈谴责港独分子辱国辱族,更渴望中央采取果断措施,速战速决止息乱局。人大主动释法,有助消除宣誓风波司法覆核的不明朗因素,维护香港法治,让香港早日重回正轨,切实回应了港人诉求,符合港人利益。

本文为文汇报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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