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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对香港的重要意义

本民前黄台仰(前)到庭旁听,离开法院时被市民闹爆。新时社报记者林少权摄

  文|闻昱行

  梁游港独宣誓闹剧,终于引发人大常委释法信息。人大常委释法,能一锤定音地阻止港独分子进入议会,绝大部分港人都赞成这种做法。但不可避免地,也有泛民对此表示异议。这些议论中的不当之处需要加以驳斥。

  第一个错误理解是,泛民认为人大释法会损害香港司法独立,破坏对香港法制、法治的信心。

  首先,人大常委释法不是一个轻而易举能作出的决定。回归至今将近20年,释法才发生过四次,平均五年一次。这说明了人大常委在这方面的慎重。其实,无可否认,释法看起来都会对香港司法的独立性有所影响。必须明确,基本法规定,释法是人大常委的权力和责任,不轻易释法,不等于不能释法。从另一个角度理解,释法也是香港法治制度的一部分。

  其次,有关港独分子是否有权二次宣誓的问题。不但在基本法第104条中能够找到明确的释法空间,而且鼓吹港独的议员是否能就职,明确属于中央与特区之间的关系,并非基本法158条中央授权香港法院可以自行解释的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中央对此释法有充分法理依据。

  再次,有人重提1999年第一次释法时的论调,即认为基本法158条规定,只有终审法院提请的前提下,人大常委才可以释法。但是回归后四次释法的实践先例,已经证明这个说法站不住脚。释法可以由终审法院(第四次)、香港政府(第一次)、特首(第三次)提出,以及人大常委主动释法(第二次)。有这些先例,再纠缠什么释法必须由终审法院提出,实在毫无必要。况且,由于人大释法早有先例,即便这次主动释法,也只是遵从以往的先例。而且,由于两位港独派议员的所作所为,已经到了人神共愤的地步,民意尽在支持释法的一方,这次释法的阻力和冲击,必定远远不及1999年的释法。

  香港的一国两制,是在中国统治下的一国两制,如果一国不存在,两制更无法谈起,香港的司法独立更是空中楼阁。泛民担心释法会损害香港司法独立,却不担心如果不释法,就会损害香港属于中国这个基本原则。这真是本末倒置。

  第二个错误理解是,不应在案件审理时释法。泛民不少人认为,即便释法,合适的时机也应该待司法覆核结束之后,甚至等双方上诉到终审庭之后,才符合程序。比如,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就质疑在司法覆核官司没有裁决之前,进行释法,冲击更大。大律师公会主席谭允芝则指,在司法程序已经开展,亦未走到尽头、如终审程序之前,不应该释法。

  笔者不同意这种说法,相反认为释法如果能在司法覆核裁决之前完成,反而更有利维护香港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司法系统的判决,是根据立法系统所撰写的条文而判。立法系统中如果条文不清晰,司法系统就会不可避免地必须加入自己的理解。如前所述,如果条文并非基本法158条内规定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这种理解并不能视为对基本法的解释(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如笔者在其他文章中分析到,在海洋法系统中,司法机关有对法律的(最终)解释权,但是在基本法中,人大常委这个立法机关才有解释权。这一点,既是基本法的要求,也是体现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政治原则。

  现在很明显,有关二次宣誓的问题,在法律条文中是不清晰的。如果法官的裁决和人大常委的理解有异,被人大常委释法纠正,这才是对法官理解和判断力的否定。相反,在裁决之前释法,让法官裁决的时候有法可依。这才能维护司法系统的权威性,也有助维护司法独立。

  况且,一些专家学者以前提出看似有道理的说法,最后都证实不过是企图过了海就是神仙的砌词。比如在这次立法会选举之前,有学者认为提名时不需要签确认信,是因为如果选上了之后宣传港独,政府也可以用发虚假声明来检控云云,但是到了这些人真的选上后宣扬港独,这位学者又认为在香港法律体系下,很难用发虚假声明检控他们。可以看出,这些专家的真实目的,不过是一步步地生米煮成熟饭,把政府和一国逼入墙角。可以想像,即便终审结束后人大再释法,他们也有同一套措辞辩护,冲击反而更大。

  其实,反正中央绝对无法容忍港独分子进入议会,从政治的角度,人大愈早释法对香港愈有利。就宣誓风波而言,如果被拖到上诉、终审之后再释法,时间动辄一两年。现在因为宣誓风波,立法会已经连续三个星期无法正常运作,岂能坐视这种状态延续?

  最后,即便司法覆核判政府胜诉,港独分子不能进入议会,人大释法仍具有必要性。

  司法覆核只能解决这次宣誓风波中宣誓次数的问题,却不能解决其他与港独相关的问题。比如接下来,特首选举委员会的委员是否需要拥护基本法,也必定会带来类似的不必要的争议。只有通过人大常委主动解释104条中何为拥护基本法(不能提出和支持港独以及类似的主张),方可把这些无谓的争议一扫而清。必要的时候,人大常委甚至可以考虑,通过此次释法,解释和再次重申基本法中所有有关中央和香港关系的其他条文,比如第26条(何为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第5条(五十年不变并非指中国对香港的主权可以在2047年之后讨论)。

  笔者认为,既然不能容忍港独,那么从香港总体利益出发,愈早明确这一点,愈早为港独势力划清红线,避免无谓的政治争拗,对香港的稳定繁荣就愈有利。

  (本文作者为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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