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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四个坚决”是检视特首候选人是否合格的核心

  文|沈家聪

  随着选委会选举结束,不断有人明确参选意愿。昨日新民党主席叶刘淑仪表示已获党内支持,而前法官胡国兴亦正式发表竞选政纲,财政司司长辞职后等待中央批示。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将有更多有志之士表明态度。但是,人数众多不代表都是符合要求者,回归一个基本问题,要成为下一届行政长官的标准是什么?从外在形式条件而言,必须得到中央支持、有民意、有管治能力、有驾驭复杂形势能力,这四项要求缺一不可;从内在核心要求而言,早前中联办在回应梁振英不参选的声明中,所提及的四个坚决,则是必备内涵。一个特首候选人,如果连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的二十三条立法也无法有清晰的表态,反而将之视作是政治筹码以去满足其他要求,这是不可能得到中央认可,也不可能满足香港社会整体要求。在大是大非原则面前,必须要有坚定立场与态度,绝不能含糊其辞。

  理论上任何人只要满足基本条件都可以表态参选,但行政长官不是一个普通公司执行官,而是身负重大宪制责任的香港特区最高负责人。需要有最起码的政治认识,也应当明白一旦当上了特首哪些是必须履行的宪制责任,哪些又是需要寻求社会共识的政策。国家对港方针政策,与香港内部施政政策,两者是有根本区别。不认识到这一点,也就很难取得各方支持。

  前法官胡国兴是第一个表态有意参选的人士,他昨日率先公布其十大竞选政纲。当中涉及诸如教育、科技、土地等相对简单的政策内容,但在最关键的两点,即二十三条立法以及推动政改方面,他的部分表述则令人感到惊讶。例如,他一方面表示二十三条立法乃政府的责任,若再不立法,内地会有人心急替香港立法,将全国性法律加入基本法附件三引入香港;但另一方面,他又称在政改未获得共识之前,就不应就二十三条立法。此外,关于重启政改问题,在被问及若届时的方案与人大8?31决定不同,如何说服中央接受时,胡国兴则称,若他的方案得到三分之二立法会议员支持和得到广泛民众支持,他会将当时情况报告中央,那不用重提历史,不用重提8?31决定,但希望中央能接纳等等。这些观点都是错误。

  首先,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给予香港自行立法空间,但这不意味着这是可以不立法、可以无限期押后立法。香港回归至今近二十年时间,仍然没有一条可以保障国家安全的法律,环顾世界各地都是极其罕见的事。如果连国家安全都无法做到最基本保障,甚至于要将此作为一个政治筹码,作为逼中央支持政改方案通过的条件,显然是本末倒置,更是失去对政治问题的最基本把握。维护国家安全,是大是大非原则问题,应当有最坚定立场,绝不能含糊其辞,更不能视作是可讨价还价的政治讨巧手段。毋庸讳言,香港社会对立法有不同意见,甚至有很大分歧,但是,身为特首应该做的是尽可能推动社会共识。从另一角度而言,为何不先就二十三条立法,再去说服中央支持政改方案?

  其次,人大831决定,是一项具有宪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绝不是可有可无。在政制发展问题上,任何提交立法会表决方案,都不可能有任何违反人大决定内容,否则,不仅不可能在立法会内获得三分之二议员支持,更别奢望可以得到中央认可。或许胡国兴先生用意是好,希望可以寻找到最大妥协空间。但是,身为一名前法官,不会不知道人大决定的法律效力,也不可能不知道8 31不只是约束上一次政改,而会对香港未来所有政制发展作出约束。所谓不用重提历史,看似轻松,却有可能陷入巨大法律争议,这是必须认真对待。

  这些问题如果无法有正确理解与把握,是很难令人信服他是一位合资格的候选人。事实上,任何一名有意参选人士都应反思自己,是否符合两个范畴要求。一是外在的形式条件:中央支持、高民意、有管治能力、能驾驭复杂形势;二是内在的核心要求:立场必须是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坚决维护基本法权威,坚决维护香港社会大局稳定和广大市民福祉,坚决维护法治。

  事实上,早前行政长官梁振英放弃参选后港澳办及中联办的回应,已经对未来特首候选人要求作了非常明确表态。称赞梁振英就是以期待下任特首能同样做到原则要求。看他能否坚定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带领特区政府管治团队依法施政,勇于解决香港社会长期积累形成的困难和问题,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进民主、促进和谐以及加强香港同内地的交流合作、促进国际联系等。

  香港的形势日趋复杂,对未来行政长官要求无疑进一步提升。但不论如何,在原则问题上要求从未改变。这是所有潜在候选人都应当且必须认清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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