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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选特首要中央信任管治有方民众认受

  特区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昨日向特首梁振英递交辞职信件,并向传媒表示,如辞职得到中央批准,她将会参加下一任特区行政长官的选举。

  林郑月娥将会辞去司长职,参与三月份举行的下任行政长官的角逐,有关消息近日在社会上已广为流传、不胫而走,而市民对特区有可能出现一位女特首,而且这位女特首又素以好打得出名,都感到十分好奇和关注。而各界人士昨日在获悉有关消息后,反应正面,认为林郑月娥是一位理想人选。

  眼前,距离下任特首选举的提名期还有一个月,距三月二十六日的投票日则还有七十多天,而现阶段连同昨日请辞的林郑月娥在内,最少已有四位人士公开表达了参选的意欲和诉求。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并不是一份容易应付的工作,管治上必须要做到中央满意、市民认可,政治上要牢靠、经济上要懂行,施政上则必须同时面对建制和泛民两股力量,还有大量房屋、社福、青年等具体问题需要解决,真是少一点能耐和精力也不行,有意问鼎者确实是不畏困难、其志可嘉。

  然而,正由于特首工作前无古人、非比寻常,是一国两制这一伟大制度创举在港落实的带头人和责任者,因此,对特首人选的要求或标准,就远远不是一般的能干、熟练那么简单,而是在各方面都必须要符合一些标准和条件,才有可能名副其实地完成特首这一特殊职位的特殊职责,对中央、对港人、对历史都有所交代,无愧于心、胜任愉快。

  那么,想要成为一位称职的、出色的特首,到底需要具备一些什么样的先决条件呢?综合中央一再提出的要求以及回归将近二十年来一国两制的实践经验,以下这三项标准可以说是必然必须和缺一不可的,那就是:中央信任、管治能力和民众认受。

  事实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是古今中外都前所未有的创举,在一国之内,中央把一个地方划为特别行政区,实行与国家本体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包括政治体制和行政、法律制度都各行其是,如此负责管治这个特区的行政首长,能够不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和得不到中央的最大信任吗?对此,基本法在行政长官一节已经有清晰的描述,特首在港选出、由中央任命,特首必须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包括在港执行基本法,而同样是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首职责包括向中央提名任免主要官员和决定各项政策、发布行政命令等,权力可以说是遮天的,如此有权就有责,特首又如何可以得不到中央的充分信任或反过来不能取信于中央呢?这不是什么中央要控制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一国两制成败、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关系到特区的长远繁荣稳定,又岂是可以轻易付托以至所托非人的?

  当然,特首人选在符合中央信任这一最基本条件的同时,在管治能力、特别是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方面,必须要显示出有足够的决心和能力,否则,中央信任了、付托了,但管治上却左支右绌、纰漏百出,施政不能得心应手、出了特殊情况乱作一团,那也是不行的,中央也无法继续信任下去。

  而在中央信任、管治有方之外,对特首人选一个同样重要的要求,就是必须取得广泛的民众认受性。所谓政通人和,早已古有明训,为政者要能在管治上取得成功,不能关起门来施政,唯我独尊,我讲你就要听,而是必须要谦虚谨慎,怀有谦卑之心而广纳民意,以民众意愿和利益为依归,真正做到上情下达、水乳交融,社会才能进步,繁荣稳定也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事实是,特首人选必须得到中央充分信任、必须具有较强的管治能力、必须要有较高的民望,这三项标准,都不是主观想像、空穴来风,而是完全建基于一国两制和特区建设的实际需要,是完全符合国家和港人社会的最大利益的。

  符合这三项标准的下任行政长官,必须要能够做到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坚决遏制港独活动;必须要能够做到进一步发挥香港自身的优势和在国家发展中的作用;必须要致力推动与内地的合作共赢,还要进一步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保持施政的延续性,更好落实一国两制和维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综观作为下任特首的三项标准和六个要求,林郑月娥的参选确实是令人高兴和可以寄予厚望的。

  (本文为新时社报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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