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光南
根据基本法,香港原有的法律五十年不变。但是今天,不少市民认为法官的理念变化了。
九七年之前,如果香港发生骚乱,警察镇压是大英雄,参与骚乱的是大坏蛋,是香港罪人。到了今天,香港回归祖国已经二十年,是非观念却大大改变了,公民抗命的、搜查警察的车辆、阻挠警察获得食物供应的、用砖头掟警察、用尿液淋警察、用棒打烂立法会玻璃门的,都是民主斗士,是大英雄,而且可以当议员。
法官对于民主斗士是网开一面,认为他们是第一次犯错,应该给予机会,判处几个星期的监禁或者服务令,多数的案件都是如此。发动佔领中环的主要搞手,公开发表言论,鼓动群众不要执行法院关于清场的禁制令,两年多过去,佔中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一个也没有接受起诉。但是,七个警察殴打曾健超案,立即起诉,而且要安排在地方法院审判,预告了一定要重判,因为他们知法犯法。在案件中的曾健超一样也袭击警察,一样也知法犯法,但是,仅仅是判处五个星期的监禁。为什么会这样?在骚乱中执行法律的警察,成为了要从重打击的罪人,要判处阻吓性的刑罚,要判处两年的徒刑。
犯罪动机论美化犯罪
这种所谓依法办事,反映出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处事方式。更重要的是,法律没有彰显公义,而且是打击了公义,法律没有维护公众秩序和公众安全的利益,没有对煽动骚乱採取了否定的立场,没有让青年人感到破坏公安秩序是犯罪行为,反而採取了放纵的态度。这究竟是谁家天下?
香港是推行普通法和判例法的地区。有关的判决和量刑,应该按照普通法地区的判例,作出横向的比较。香港市民只要翻阅一下美国和英国的法院,对参与骚动的罪名的判决,量刑是怎么样的?就可以很清楚地知道香港的法院是远远地比较美英法院的量刑为轻。
更加令人惊讶的是,香港的法官在佔领中环非法判案的时候,往往採取了动机论,赞扬被告关心社会、勇敢地坚持自己理想、不为私人利益,这是为犯法的行为进行了美化,宣传和肯定了这些犯罪者,法庭的判决,不是惩罚了犯罪者,而且犯罪有奖品。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主席罗冠聪及前学联秘书长周永康,仅仅判社会服务令。律政司就三人刑期申请覆核,东区裁判法院拒绝,结果三人刑期维持不变。
东区裁判法院的裁判官判决的标准在于犯罪的动机问题。如果法官认为,犯罪动机是好的,就可轻判,如何体现法律公正性?
香港特区的法官所赞扬的政治理想,并不是虚无缥缈,而是挑战基本法和香港的法律制度。这说明什么?法官并不是根据普通法以前的判例进行判案,也不是按照美英的法庭的量刑准则进行判案。美国法院处理佔领华尔街的被告人,没有一个法官是以政治动机作为标准。英国的法院处理佔领伦敦,也没有一个法官赞赏被告的政治诉求,因而作出轻判。最高的判决刑罚是十四年监禁。
七个警察遭受了两年监禁的重刑,按照判例法,也是毫无根据的。翻查以往案例,多宗涉及警员殴打市民案件,即使情节更为严重,被告罪成也只会被判囚少于一年,一般是判刑四个月。
量刑准则必须人人平等
正如法官所言,曾健超身体并无受到严重伤害,没有理由重判。更重要的是,当时是发生了骚动,曾健超是袭警者,挑衅了警察,七个警察长期地受到压力,情绪失控,在现场动了手脚,被电视台记者拍了纪录片。法官一定要听取案件中两方面的说法,根据现场的具体的对抗性的情况,作出判决,以表示客观和公正。更加要考虑,有关的判决,会否造成怎样的社会效果?究竟是鼓励了更多人袭击警察的社会效果,会不会打击警察维护治安的士气?法律的公正和公义,最重要是保障社会的安宁和社会秩序,而不是相反。更不是要造成一个效果,骚动是正确的,警察强力处理骚动者是不公义的,如果将来香港出现更大的动乱,到时候谁来保护七百万香港人的性命和财产?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曾在演讲中说:假若定罪或无罪的判决有不当之处,或判处的刑罚不妥或不足,香港的法律制度设有上诉机制,可以就判决上诉至终审法院。法庭只会裁决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亦只会考虑案件在法律上是否有充足理据。此说法固然真确,但我们必须承认法庭的判决有时会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层面带来重大影响。
马道立又曾经在演说中强调法院维护宪制和基本法的责任。正因为如此,七警案应该进行上诉,广大市民也认为上级法院会纠正法官用自己的政治观点判案的偏差,让广大市民看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量刑的准则也是人人平等。我们不应灰心,我们仍然相信终审法院会有一个公正的法律救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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