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颐酒店女子遇袭案涉事男子被起诉
起诉之所以未涉及酒店内拖拽女子行为 法律人士认为这种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今年4月,一段“北京望京798和颐酒店女生遇袭”的视频引发热议,入住和颐酒店的弯弯(化名)4月3日晚回到酒店时,在走廊中被一名男子拖拽,弯弯拼命呼救,加之好心人阻拦,男子拖拽不成离去。4月7日警方将涉事男子李某某抓获,李某某供述其与他人组成介绍卖淫活动的团伙,他误以为弯弯是“同行”在抢生意,才对她进行拖拽和驱赶。近日,检方以涉嫌介绍卖淫罪起诉李某某,朝阳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检方并未对李某某拖拽弯弯的行为进行起诉,法律人士认为,拖拽行为未给弯弯造成轻伤及以上伤害,情节轻微,虽然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起诉
在和颐酒店拖拽女士的男子李某某于2016年4月8日被警方刑事拘留,5月13日被批准逮捕。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3月1日,在北京朝阳区酒仙桥798和颐酒店内,以600元的价格介绍卖淫女鄂某某向一名男子卖淫。3月9日同样在和颐酒店内,李某某以700元的价格介绍鄂某某向一名男子卖淫。检方认为,李某某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对李某某的起诉书中,并不涉及和颐酒店拖拽女子一事。10月17日朝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通过抓获李某某,警方还抓获了另一名介绍卖淫者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4月9日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批准逮捕。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2015年11月6日,介绍一名15岁的女子在海淀区田村地区一家酒店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价格为700元,但双方未实际交易。2016年4月1日,刘某某再次介绍该女子到丰台区一家宾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但双方未实际交易。
在介绍卖淫活动外,刘某某还涉嫌敲诈勒索。2016年4月1日晚,刘某某介绍另一名15岁的女子,与一名男子在百子湾地区一家酒店进行卖淫活动,价格1200元。后刘某某以报警相威胁,向男子索要共计4100元。
检方认为,刘某某介绍他人卖淫,且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介绍卖淫罪和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今年8月刘某某已经被提起公诉,此案亦在朝阳法院审理。
拖拽因误以为女子是“同行”
李某某被抓源于今年4月初在和颐酒店拖拽弯弯(化名)一事。今年4月初,一段“北京望京798和颐酒店女生遇袭”的视频在网络中传播。弯弯称,她在清明假期来到北京游玩,4月3日晚上10点半左右回到酒店,来到房间所在楼层。此时一名陌生男子走过来询问弯弯在哪个房间,弯弯以两人不相识为由拒绝回答,陌生男子遭拒后开始拉拽弯弯,并采取掐脖子和扯头发的方式阻止弯弯呼救。
一名酒店保洁发现这一情况并上前劝阻,弯弯趁机报警。男子则留在原地拨打电话,并阻拦弯弯离去,后男子见阻拦他的人越来越多,便离开酒店。弯弯后来查看了监控录像,发现男子一直在酒店外徘徊,发现弯弯进酒店后便一路尾随。
视频在网络中迅速传播,引发了人们对女性安全的谈论,以及对酒店安全的质疑,和颐酒店为此向当事人道歉。
4月7日晚,北京警方在河南省许昌市将涉案男子24岁的李某某抓获,李某某向公安机关供述,其与他人结成从事卡片招嫖介绍卖淫违法活动的团伙。4月3日晚,李某某到朝阳798和颐酒店发放招嫖卡片。期间遇到女事主,误以为其是“同行”,影响了自己团伙的违法活动。李某某随即与同伙电话联系,并对女事主进行拖拽意图驱赶。后因事主反抗、呼救,李某某逃离现场。
酒店内拖拽行为未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介绍卖淫罪强调的是“桥梁”作用,即在卖淫者与卖淫场所之间,或卖淫者与嫖客之间进行介绍的行为。而单纯向意欲嫖娼者介绍卖淫场所,与意欲卖淫者没有任何联络的情况下,不构成介绍卖淫罪。
本案中李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起诉,不是因为他在和颐酒店内招揽嫖客,而是因为他将卖淫场所介绍给卖淫者,或者将卖淫者介绍给嫖客。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涉嫌介绍2人次以上卖淫应予立案追究。
李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起诉,但起诉中并未涉及其在和颐酒店拖拽女士的行为,韩骁律师表示,李某某对女子进行拖拽,后因女子反抗、呼救而逃离现场。根据刑法规定,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才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某的拖拽行为并没有造成女子受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情节显著轻微,因此没有被起诉。
盈科律师事务所康凯律师表示,我国法律中还规定有引诱幼女卖淫罪,即引诱不满14岁的少女卖淫,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一名嫌疑人刘某某介绍的卖淫女子15岁,所以其行为不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但因卖淫女子并未成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考虑这一情节,对刘某某加重处罚。此外,刘某某介绍卖淫后,敲诈嫖客,犯下敲诈勒索罪,与一般敲诈勒索行为相比,这种行为更加恶劣,法院可能考虑这一情节,对刘某某加重处罚。
文/本报记者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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